※ 引述《janjan (diadia)》之銘言:
: 出個餿主意,我沒有租房子,所以純理論,
: 前一陣子朋友和我討論報稅問題的時侯就談到房租的問題,
: 我靈光一動,說不如就去國稅局檢舉屋主逃漏稅,有檢舉獎金,
只有第一個檢舉的人才有獎金
換句話說 如果以前的房客已經檢舉過他一次
你就沒有獎金了 但是他會被罰錢
另外,
我想請問有沒有人想過另訂契約去法院公證的?
大部分的人大概都是房東去書局買的那種既定契約吧?
我那天看今晚哪裡有問題,
謝震五說其實那個書局賣的契約是沒有公證過的,
而且拿去公證也是不會過的,因為他完全是站在房東的立場設定的,
所以他建議大家自行訂契約,他也很委婉的說那契約根本不合法,
因為訂定契約的原則是對雙方都公平....
那為什麼大家還是接受並使用這份契約呢?
就是因為他已經公開發售,所以沒有人想過他根本不合理也不法,
說來真符合台灣人的個性.....
但是他最後的結論是,
雖說契約不合法,全站在房東立場設定條件,
可是身為房客你又能怎樣?你不租,還是有人會去租的.....
真是一語道破真實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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