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chliebedich (桐花五月雪)
看板Lifeismoney
標題Re: 11萬的罰單.......
時間Thu Aug 3 11:47:37 2006
※ 引述《pnLin (我腦袋的轉速好慢喔)》之銘言:
: 罰單上面有說要提訴願吧
: 先去提訴願
: 收到訴願決定書後
: 再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 至於放著擺爛
: 那是腦殘到不行的方法
: 你過了行政救濟的時間
: 幾乎是沒辦法救了
: 然後被行政機關送執行、扣薪水、查封、拍賣
: 你不可能一輩子不找工作吧
: 11萬看來可以說是罰定了
: 尤其拍賣=廣告的話 <你應該是這條罰最重吧,10萬?>
: 把你被依據哪幾條處罰給貼上來吧
: 再把你網頁給貼上來,給大家看你怎麼寫的
嗯 基本上是很困難拉 但總不能不掙扎吧?
要掙扎的話 就像我前面說的 或者請大家再多幫她想幾個出路
拍賣基本上是一種特種買賣 既然叫特種買賣 表示性質上跟買賣有區別
菸酒管理法 上面列舉三種方式 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
另外有一個概括條款 其他不能辨別未成年購買者
問題就在於 什麼叫做未成年「購買者」?
拍賣的法律概念中,只有拍賣跟應買,沒有「購買」這概念。
菸酒管理法31條是一種行政罰,基於罪刑法定主義,
仍不應任由行政機關做出對人民不利的擴充解釋。
這是我目前幫原偏想到的答辯理由之一。
另外,網拍算不算電子購物,這可能也是一個會被爭執的地方。
但我不是很瞭解電子購物的定義,所以......
簡單說,網拍沒有「販賣」行為,這是我這裡想要爭執的地方。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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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應該走哪一條路?」愛麗絲這麼問貓。
貓回答:「你想到哪裡去?」
愛麗絲告訴貓:「我不知道。」
貓回答:「那你怎麼走都是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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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30.16.14
→ pnLin:如果說不是「販賣」,那是什麼?廣告嗎?廣告更慘10萬塊 08/03 12:15
→ pnLin:當然一樓這麼用心幫忙想路子 是很熱心,值得鼓勵的 08/03 12:16
→ pnLin:說錯了 po文者... 哈 一樓是自己 08/03 12:17
→ ichliebedich:就是「拍賣」阿!拍賣跟買賣不同吧? 08/03 12:25
→ ichliebedich:否則民法也不會說他是特種買賣 08/03 12:25
→ ichliebedich:至於怎麼強調他的特種 那就得另外再研究拉 XD 08/03 12:25
→ ichliebedich:而yahoo上那些是拍賣的意思表示 不能解釋為廣告 08/03 12:26
→ ichliebedich:廣告是一種要約的引誘 這有區別 08/03 12:26
→ grim6626:我只能說未免太天真了點,最法用"網拍沒有「販賣」行為" 08/03 14:31
→ grim6626:這種理由就可以,法官也不是腦殘。你可以去查一下,去年 08/03 14:32
→ bailan:民法的拍賣跟拍賣網站是指同樣的東西嗎? 08/03 14:36
→ grim6626:奇摩接到多少張使用者販賣菸酒,照會要求配合調查的公文 08/03 14:36
→ grim6626:,奇摩還因此在網站上特別註明,強調禁止刊登煙酒拍賣 08/03 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