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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nLin (我腦袋的轉速好慢喔)》之銘言: : 罰單上面有說要提訴願吧 : 先去提訴願 : 收到訴願決定書後 : 再去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 : 至於放著擺爛 : 那是腦殘到不行的方法 : 你過了行政救濟的時間 : 幾乎是沒辦法救了 : 然後被行政機關送執行、扣薪水、查封、拍賣 : 你不可能一輩子不找工作吧 : 11萬看來可以說是罰定了 : 尤其拍賣=廣告的話 <你應該是這條罰最重吧,10萬?> : 把你被依據哪幾條處罰給貼上來吧 : 再把你網頁給貼上來,給大家看你怎麼寫的 嗯 基本上是很困難拉 但總不能不掙扎吧? 要掙扎的話 就像我前面說的 或者請大家再多幫她想幾個出路 拍賣基本上是一種特種買賣 既然叫特種買賣 表示性質上跟買賣有區別 菸酒管理法 上面列舉三種方式 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 另外有一個概括條款 其他不能辨別未成年購買者 問題就在於 什麼叫做未成年「購買者」? 拍賣的法律概念中,只有拍賣跟應買,沒有「購買」這概念。 菸酒管理法31條是一種行政罰,基於罪刑法定主義, 仍不應任由行政機關做出對人民不利的擴充解釋。 這是我目前幫原偏想到的答辯理由之一。 另外,網拍算不算電子購物,這可能也是一個會被爭執的地方。 但我不是很瞭解電子購物的定義,所以...... 簡單說,網拍沒有「販賣」行為,這是我這裡想要爭執的地方。 XD -- 「我應該走哪一條路?」愛麗絲這麼問貓。 貓回答:「你想到哪裡去?」 愛麗絲告訴貓:「我不知道。」 貓回答:「那你怎麼走都是一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16.14
pnLin:如果說不是「販賣」,那是什麼?廣告嗎?廣告更慘10萬塊 08/03 12:15
pnLin:當然一樓這麼用心幫忙想路子 是很熱心,值得鼓勵的 08/03 12:16
pnLin:說錯了 po文者... 哈 一樓是自己 08/03 12:17
ichliebedich:就是「拍賣」阿!拍賣跟買賣不同吧? 08/03 12:25
ichliebedich:否則民法也不會說他是特種買賣 08/03 12:25
ichliebedich:至於怎麼強調他的特種 那就得另外再研究拉 XD 08/03 12:25
ichliebedich:而yahoo上那些是拍賣的意思表示 不能解釋為廣告 08/03 12:26
ichliebedich:廣告是一種要約的引誘 這有區別 08/03 12:26
grim6626:我只能說未免太天真了點,最法用"網拍沒有「販賣」行為" 08/03 14:31
grim6626:這種理由就可以,法官也不是腦殘。你可以去查一下,去年 08/03 14:32
bailan:民法的拍賣跟拍賣網站是指同樣的東西嗎? 08/03 14:36
grim6626:奇摩接到多少張使用者販賣菸酒,照會要求配合調查的公文 08/03 14:36
grim6626:,奇摩還因此在網站上特別註明,強調禁止刊登煙酒拍賣 08/03 1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