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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台北】針對五月三十一日台南球場兄弟象與統一獅的比賽中出現的爭議 狀況,統一獅認為兄弟象當時在一壘的跑者(彭政閔)在滑向二壘時有閃躲守 備球員(吉見宏明)之觸殺而偏離之行為,向裁判提出抗議並認為裁判應判定 跑者偏離三呎線出局,同時並因此拖延比賽十餘分鐘之情況。為避免球迷的誤 解,聯盟在此特別依據棒球規則說明裁判未判定(跑者)偏離三呎線之依據。 棒球規則: 7.08(A) 跑壘員在跑壘時因避開守方之觸球動作而脫離左右三呎以上者(則形 成跑者出局),但為避免防礙野手之處理擊出之球者而跑離此壘線者,則不在 此限。 7.08(A)註一:所稱壘的三呎線,乃是以壘線得中心為基準(就是壘與壘之間成 一直線為中心)左右各三呎之稱,即指六呎寬度帶之區域,這地帶是被視為跑 壘員跑壘時的路線。 狀況說明: 在該比賽(兄弟vs.統一)兄弟隊跑者(彭政閔)盜向二壘時,因統一隊捕手傳 向二壘之球(由游擊手吉見宏明接球)偏向左側(三壘方向),待游擊手接到 球後轉身想以球觸彭政閔時,本身的位置離壘線的中心有些距離,而此時彭政 閔已滑向二壘之左邊,而該距離並未脫離壘線的中心左邊三呎之距離,故裁判 並未判為脫離三呎線而出局,在此判決上並未有缺失,是正確的判決。 然而裁判除了執行正確的判決以外,同時並負有讓比賽流暢進行之責任;聯盟 規章對於球隊提出抗議等情事均有明文規定其行為之時間、場面之控制等處理 方法。在該場比賽中裁判雖於該狀況做出正確之判決,但是在面對球隊抗議狀 況時未能夠有效地控制場面,確保比賽進行的流暢度,以致造成比賽延宕的情 形,也對球迷的權益造成損失。裁判在該場比賽中未能善盡讓比賽順利進行之 責任,聯盟也將做必要之處理與改進。 (200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