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盟對球團選手禁賽相關處分修正說明
【07/01台北】針對日前興農球團選手鐵木真(Timothy Young)於例行性禁藥檢查
中顯示陽性反應遭禁賽處分乙案,聯盟於參酌美、日職棒聯盟之現行規則並召開專案會
議後,著將原懲處內容略作調整,特將懲處內容調整之依據與考量詳列如下,以為公告。
興農球團外籍選手鐵木真(Timothy Young) 日前因於例行性藥檢中查出類固醇陽
性反應,遭聯盟於發給正式藥檢通知後以禁賽處分懲處,懲處日期為自民國93年6月29
日起至7月12日止。比較過去外籍選手於球團接獲初步藥檢通知(藥檢過程含兩階段,
即初步通知及正式通知;正式通知之發函始代表藥檢結果正式成立)即遭解聘而未執行
禁賽處分之案例,由於鐵木真於興農球團接獲聯盟之正式藥檢通知後始遭解聘,聯盟當
時以「遭禁賽處分而解聘選手之球團必須將該選手之名額保留於登錄名單,不得再補行
登錄其他選手以達到補強陣容之目的」為認定基準,要求興農球團不得再行補登第三名
外籍選手。
經聯盟參酌美國職業棒球聯盟及日本職業棒球聯盟(中央聯盟與太平洋聯盟)對禁
賽相關事宜之規定,並由賽務部召開專案會議討論,考量選手原屬球團資產,而一但其
遭解聘後已不屬於球團資產,故其懲處應只針對球員本人,不應連帶處分球團。本著以
上所列精神,興農球團得於將鐵木真選手解聘後再行登錄其他外籍選手,以達第三外籍
選手足額之需要。然而日後若鐵木真選手有恢復登錄之行為,必須完成本次禁賽尚未執
行之場次後方得再度上場比賽。
聯盟為周延整體職業運動的規則發展,將於近期內擬訂違禁藥物禁賽實行辦法,並
針對禁賽處分相關規則擬定更周詳的實行細則,期以建立更完善之規章,帶動國內職業
棒球運動更有系統、更健全的發展。 (2004/7/1)
http://www.cpbl.com.tw/news/Newsread1.asp?Nid=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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