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湋文 12-31 17:01
糾纏多年的職棒簽賭案,台灣高等法院台北分院今天(31日)二審宣判,除了蔡明宏外
,其餘22名涉案球員都被判有罪,但刑期大幅減輕,一審最高判刑2年6個月、二審最
高則只判1年10個月,且所有球員都可獲得緩刑。
職棒簽賭案1997年9月10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檢方起訴的39人中有34人宣判有罪
,其中被告詐欺的23名球員都判刑8個月到2年6個月不等的刑期,僅五人可以緩刑。球
員以證據不足為由提起上訴,高院1999年3月5日向職棒仲裁委員會調閱相關比賽影帶
後,歷時五年後今年5月3日才完成鑑定工作,最後仍認定被告球員有放水打假球的事
實。
八年之後的二審判決,除了蔡明宏因沒有上場比賽獲判無罪外,其餘22名球員雖還是
被判有罪,不過刑期較一審減輕不少,且都可以獲得緩刑。一審包括前時報鷹球員郭
建成在內多達十名球員判刑兩年以上,且僅蔡明宏、褚志遠、邱啟成、黃俊傑和吳俊
賢五人得以緩刑;二審球員最高刑期減為1年10個月,且全部球員都得以緩刑。
郭建成和卓琨原,一審判刑2年6個月,二審改判1年10個月,緩刑4至5年,須交付保護
管束處分;江泰權、鄭百勝一審被判刑1年4個月,二審改判7個月,緩刑3年;王光熙2
年減為1年,緩刑3年;廖敏雄1年8個月減為1年,緩刑3年。
審判長溫耀源在宣判後召開記者會對法院認定事實憑據、科形量度等部份向大眾做簡
短說明,並宣布緩刑理由為:「部份被告係肇因於經濟因素,受外界之利誘而萌生犯
意,有大部份則是受迫於黑道威脅及來自同儕壓力。……本案因送鑑定以致久懸未能
審結,被告等在此期間所受之身心煎熬及面向之不確定感,可能教之於入監服刑為甚
,鑒於渠等均已離開職棒球團,該等不正作為並為社會所非難,職棒生命已宣告結束
,應無再犯之虞,且目前多有正當職業,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警惕自省,
本諸刑期無刑,均各為緩刑之諭知。」
有罪判刑的球員包括前時報鷹球員郭建成、卓琨原、古勝吉(古國謙)、張正憲、楊章
鑫、陳慶國、黃裕登、曾政雄、王光熙、廖敏雄、曾貴章、李聰富、陳執信、褚志遠
、謝奇勳、邱啟成、黃俊傑、吳俊賢、陳耿佑,前統一獅球員郭尚豪(郭進興)、鄭百
勝、江泰權。
雖然蔡明宏獲判無罪,但原因是「沒有上場」、並非沒有涉入涉賭案,在職棒聯盟已
表示將以高道德標準審視涉案球員的前提下,蔡已不可能重回職棒賽場,想繼續在棒
球領域生存只能在業餘棒壇尋求機會。
職棒簽賭案延宕多年,如今終於塵埃落定,涉案球員因此離開棒壇、並遭判刑確定的
結果,應能給予當今球員相當警惕。明年職棒聯盟將成立安全維護小組,維護球場與
球隊安全事宜,保護球員遠離黑道威脅,杜絕球員涉賭情事再次發生。
以下為本案涉案球員二審終結判定之刑期:
郭建成: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緩刑五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卓琨原: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緩刑四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古勝吉: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
張正憲: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
楊章鑫: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三年
陳慶國: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
王光熙: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
廖敏雄: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
曾貴章: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
李聰富: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
陳執信: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
黃裕登: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二年
曾政雄: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二年
陳耿佑: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二年
謝奇勳: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二年
邱啟成: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二年
吳俊賢: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
褚志遠: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
黃俊傑: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二年
江泰權: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
鄭百勝: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
郭尚豪: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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