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ntontw:這是我公司的法務說的。 我忘了補充這點。 09/15 18:06
推 billyeh:著作權法第三條: 09/15 18:14
→ billyeh: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09/15 18:14
→ billyeh:第五條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09/15 18:15
→ billyeh:一、語文著作。十、電腦程式著作。 09/15 18:16
→ antontw:你不明白軟體和 algorithm(方程式|演算法) 的差別? 09/15 18:18
→ antontw:鍵盤對應方法不是一種軟體,只是一種 algorithm 。 09/15 18:20
推 billyeh:輸入法表格的最終形式並不是方程式或演算法, 09/15 18:27
→ billyeh:而是一種語文著作, 或者 source code 09/15 18:27
→ antontw:按鍵按下去就跑出來一個東西是一種著作?! 09/15 18:29
→ antontw:algorithm 的中文字義還有一個是規則系統,或許你比較接受 09/15 18:30
→ antontw:這個 :D 09/15 18:30
推 cooller:表格應該不是語文著作 也不是 source code 吧 09/15 18:35
→ cooller:顯然我們需要會寫程式 又懂法律的專家..XD 09/15 18:35
推 billyeh:如果一萬三千的中文字的對照表不是著作, 09/15 18:42
→ billyeh:那麼, 大家為什麼還要偷偷摸摸的散布 liu-uni*.tab 檔? 09/15 18:43
→ billyeh:那本蝦米書厚達幾十頁的拆碼表,為什麼不到處拷貝散布? 09/15 18:44
→ antontw:因為之前以前專利還在啊 09/15 19:19
→ antontw:你用行為來解釋法律的正當性嗎? 09/15 19:20
推 vertex:有沒有辦法使用 wiki 的方式,大家一起來製表。而這個表格 09/15 21:07
→ vertex:只有包含"標準拆法",不包括非標準拆法的二碼字。因為這樣 09/15 21:09
→ vertex:所有引用這個表的表格,應該就不算是侵權了。 09/15 21:11
推 cooller:這樣兩碼字就可以理所當然地重排了~? 09/15 21:13
推 billyeh:vertex和cooller所提的,應該是最切實可行的合法方式 09/15 21:35
→ billyeh:就像軟體開發會用的 "cleanroom" 方式一樣 09/15 21:37
→ billyeh:我們以前修訂libtabe詞庫時,就是用類似的公眾參與方式 09/15 21:38
推 vertex:我的想法是,大家先一起完成一個純標準拆法的表。兩碼字不 09/16 01:20
→ vertex:列入,是希望造成「百家爭鳴」。大量重排兩碼字及一碼字。 09/16 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