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ntontw:表格是一種「著作」嗎? <--- 單純的不明白 09/15 00:23
※ 引述《billyeh (bill)》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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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專利權消滅案件
: 申請名稱 漢字數理碼輸入法暨其鍵盤裝置
: 申請人 劉重次
: 消滅日期 0921111
: 消滅原因 未依限繳費(專利權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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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tontw:所以,至少在他專利權喪失後,我已經可以使用他的理論制作 09/14 09:30
: → antontw:表格了 09/14 09:30
要注意的是, 儘管這份發明專利已經失效, 但此輸入法表格的著作權仍有效。
換個方式來講。
因為專利已失效, 所以拆碼原理已經可以任意供人使用了;
你可以自由的在程式裡套用或改造這些拆碼原理。
不過, 你根據同樣的拆碼原理製作出來的輸入法表格,
如果和原輸入法的表格高度雷同, 仍然會侵犯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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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illyeh 來自: 140.113.23.101 (09/14 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