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tontw (故鄉)》之銘言:
: 軟體的實做受著作權保護(嘸蝦米 x.xx版), 被實做的精神受專利保護(漢字數理碼
: 輸入法暨其鍵盤裝置), 由於其專利的消滅, 其被實做的精神為公共財, 你可以自
: 由重新實做, 至於要參考啥那是實作者自由了.
:
: 軟體的實做受著作權保護只包含其binary(source是受商業保護法保護, 意
: 思是說當你實作時, 你沒有參考他的source code 但是寫出來的code跟他有
: 重疊, 不違法, 反之則違法)
我們現在講的「表格」, 並不是 source code 或 binary 的層次,
並不是「軟體」的層次, 而是傳統的文字、文章、書籍層次;
只不過這份表格內容, 不只是形諸紙本,
還以另一個形式公諸於世 (liu-uni*.tab) 罷了。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
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
現。
只要你的表格的表達, 與原輸入法高度雷同, 那就有侵害著作權之虞。
: 同學再提醒我一點:
: 他的字碼表(圖片)是公開且免費的
: http://www.liu.com.tw/
是公開的, 但真的是免費嗎?
書店裡擺的書, 是公開的, 你可以免費翻閱,
但不代表你可以免費帶回家、免費複製、免費散布。
: 所有權人使其可免費在網路上獲得,它就屬於公有領域
你必須分清楚免費的範圍。
: 第六條 (衍生著作之保護)
: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 第七條 (編輯著作之保護)
: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緝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Case 1: 如果你只是根據劉老在「專利說明書」所載的規則,
自行推衍出整個輸入法表格,
那麼, 你的表格就不算是這裡所謂的「衍生著作」或「編輯著作」;
不過, 還是得面對前面我講的「表格表達高度雷同」之虞。
可是, 劉老的「專利說明書」實在非常含糊,
我高度懷疑有人可以只用那一份專利內容就推衍出蝦米輸入法的現貌。
Case 2: 如果你不是根據那份專利, 而是根據蝦米輸入法的網站、書籍、軟體,
自力去產生衍生著作、編輯著作, 那麼, 很抱歉, 就法論法,
仍得先得到劉老的同意:
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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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illyeh 來自: 140.113.23.101 (09/15 1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