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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十 年 第 二 會 期 學 生 代 表 大 會 臨 時 大 會 時 間: 91.6.25 18:30 地 點: 二活702 一.認可議程 議長:上次的決議是要在四聯單上徵收十塊錢,因為學校作業時間不足,所以新任學生 會長當選人提出覆議,待會要做一下討論。 二.主席報告 議長:這次應該是本會期最後一次開會,再過幾天就到下一個會期,各位任期就到了, 很感謝各位的幫忙,也希望我們把兩個討論事項在時間內討論完畢,把任期內最後 一件事情做完 三.討論事項 1.學生會費: 新任學生會會長奐宇當選人:現在問題就是前陣子跟學務長談,剛剛議長很含蓄的講就 是時間來不及,就我去談感覺就是他根本就不想這樣做,因為學務長說這個茲事體 大,要請到校務會議去,可能學生會還要辦個公投,他到時候又會說你公投投票率 要多少%,那是不太可行的,在下學期沒辦法來得及,做到他要求的東西,所以現 在要提下學期的徵收方式,就要變成自由徵收,沒辦法強制徵收的話,你就不可能 叫我一人收十塊,除非你要我收到三千塊的學生會費,我個人覺得可以改成收一百 五十塊,因為我們好窮好窮,之前是每年留個三五萬塊,現在高嘉瑜應該不會留錢 給我,喔!會啦!她會留七千多塊給我,你就知道我沒有前期餘額,我要從新開始 你要給我一個底。 彥程學代:費用多的話你的收費上面就會比較少,我是建議彈性的問題,增加五十塊,   你要怎麼獲得最大利潤,就經濟學而言,一百塊比較好。 奐宇當選人:有沒有可能去找系學會來協助這方面的工作,他們叫學弟妹交系學會費,   就拜託他們夾一張我們的進去,有收到我們就賺,可是叫他們幫忙就要分錢給他們   ,所以我才說假如收一百五十塊,就有多的錢可以分,去跟系學會代收,就會分錢   給他們,不可能叫他們座白工,我們還是會擺攤。 彥程學代:今天如果以學生會會費的名義夾在系學會裡面委託系學會徵收,就一個繳款   的學生而言,之前收的會費是一百五十元,可是最後只有一百二十元流到學生會,   這是對一個納稅者的欺騙,統籌分配款法源有名定說授權給行政單位怎麼運用這筆   錢,如果要這樣做應該要在裡面說明清楚,要讓交錢的人知道繳一百五十塊裡面是   如何。 議長:我們是學生會所以我們收的錢就要歸到學生會費裡面,譬如你收一百五十塊,你   收進學生會費的就是一百五十塊,提的金額是一百五十塊,今天學代大會通過的是   一百五十塊的話,就希望你把一百五十塊全都收進來,而不能說三十塊還要跟誰去   分,那就是以後收一百五十塊,三十塊都要給系學會,不是這樣講,所以這個方法   你還要在斟酌一下,代收費的方法要斟酌一下。 志軒學代:現在變成自由徵收還是針對全校學生嗎?全校學生。還有之前說要在四聯單   上繳錢,你應該也有看到學生會版上的反應,有些系學會並不是很高興,不管人家   要不要卸任,你推這樣的方案會不會有點困難,金額的部分一百五十塊,你要收一   千塊也沒問題,只是你們沒有對新生說清楚這一百五十塊為什麼收的比以前貴,會   不會有反效果? 彥程學代:我懺悔一下,因為我以前是系學會總務,因為我們也是這樣騙學弟妹錢,如   果今天依循系學會的模式,委託系學會徵收的話,我當初也是呆呆被騙,會被認為   應該被收的錢,那是一個註冊或是新生入學,一個感覺起來是通過某關卡的感覺,   這樣的方式我自己也做過這個不良心的事業,在這邊懺悔一下。 奐宇當選人:上次有討論到退款機制,在這邊就不會有這個問題。 彥程學代:如果真的要依系學會的模式,要表明說你得交錢,我是不建議之後退款,既   然是自由徵收,你已經放棄權利那就應該,徵收方式要講清楚。 議長:徵收方式和金額分開來討論,首先針對金額,下學期的學生會費是一百五十塊,   往年是一百塊,今年因為新任當選人是想要多做一點事,所以想要多收,沒意見就   進行表決。 一百五十塊 同意9 反對1 辰泳學代:我反對是因為一年級新生剛進學校來,他們根本對學校沒有很大的認識,交   了一百五十塊後,他可能會隔了一段日子發現,我不是說學生會怎麼樣,而是不知   道新生怎麼想,以後或許會成為不良的示範,因為新生總是都對學校不瞭解,尤其   是行政事務,應該是量入為出,譬如每個活動是多少錢,很明確的列出來,再把那   些錢加起來,而不是先訂出一個數額,可能會更加恰當一點,這樣叫人家繳錢比較   沒有任何怨言,應是量入為出不適量出為入,有點怪怪的,譬如可能校門口復原的   部分一年需要五萬,要如何去改進他,把所有的經費加起來,而且我覺得應該要對   全校的學生徵收,而不是只針對新生,這樣新生會覺得受騙,為什麼學長姐不用繳   錢,應該立下一個楷模,今年你可能沒辦法收到錢,你可以給下一年的學生會長一   個大綱,甚至就可以加在學費裡面,也很方便在繳學費的時候就收到這筆錢,不會   造成很混亂的情況,我不是不相信你,但我的感覺就是這樣子。 議長:金額一百五十塊已經通過,現在討論徵收方式。 奐宇當選人:方式就採自由繳交,那個東西到時候可不可以開放給系學會,或是分給他   們多少,我對下學期的學代大會作負責會不會比較恰當一點,那個東西預算裡是可   以編的,我可以在預算裡面排支出收入,預算裡一部份的支出就是,我會對下學期   學代大會作負責,他不通過讓我賠。 彥程學代:奐宇應該對我們這屆學代會對金額和收費方式做負責,方式應該不是籠統的   說強制徵收或是任意徵收,而是要把方式應該在哪裡徵收,今天要擺攤或是名義徵   收,今天要兩個一起做都要講出來,我們在對你們做建議或是進行認可。 奐宇當選人:可能的方式就是雙軌方式,一定有些系學會說好有些說不好,每系的收的   錢不一樣,如果系學會肯做就拜託他做,我們當天還是擺攤子,不會有哪個白癡交   兩次錢,他如果拿出收據證明交兩次錢,那我們就退嘛!那是查的出來的,收進來   的錢就會直接算出來,一百五十塊乘以多少人,只是會有百分之多少是由系學會收   進來的錢,算錢的時候進來就直接彈出去了,在執行上面變成,如果四百個是系學   會收的,我在算的時候會直接算像是八百個乘以一百五,其中有個四百不知道乘以   多少的預算的支出項目要給系學會的錢,名目就是代收的執行費或是補助款項這類 彥程學代:提一下建議在徵收的時候能夠表明"得"繳交,用一般字體,我覺得新生真的   很可憐,不要讓新生誤信說一定要繳交才能正式成為台大新生。 議長:關於徵收方式就是雙軌進行,新生訓練百攤位和請系學會代收。 彥程學代:如果有繳費兩次的可以請學生會主動查核,主動退錢。 志軒學代:我建議讓他們自己發現拿兩份收據跟學生會退費,讓學生會自己對的話,可   能會對到死吧!雖然繳錢的沒幾個啦,對起來還是很麻煩。 奐宇學代:最重要的是跟系學會講清楚,他們也要登記清楚有哪些人交了這些錢,要把   名單也轉到這邊來,才有辦法作登入,你說那東西有辦法我們在做啦! 議長:目前學生會當選人提出兩個方式,往年收據都是普通收據,用去幾張我們都不清   楚,我們希望能出示收據,收據由學代會的財委會召集人去做背書,我們蓋我們的   章,到時候空白的回來。 議長:對於下學期學生會會費徵收方式,新任學生會會長提出雙軌制,一個是在新生訓   練的時候收,另一個是請系學會代收,兩案並成。 欣偉學代:他這種方式可以接受,但是不能強迫系學會幫他怎樣,能夠收多少怎麼收我   覺得是他的能力和能耐,我也肯定會長的能力。 肇凱學代:我對於系學會徵收方式不太妥,因為系學會徵收有分兩個方案,一個是一次   收四年,一個是每年繳錢,那個錢都很不容易收,更何況幫學生會收錢,因為我們   系系學會繳交率大概只有五成而已,如果強制去收,用學長姐壓學弟妹,讓系學會   代收非常困難。 佩廷學代:各系學會應該斟酌情況,他們覺得他們可以幫忙學生會做這些事情,他們就   做,如果很有困難的話,那當然系學會有自己的權力,因為這是自由繳交。 冠甫學代:院學生會收費怎麼處理? 彥程學代:我突然想到一個反對意見,我們在選系學會會長的時候是我們對系學會會長   對有關系學會的授權,授權系學會會長能夠處理系學會裡面的事情,我們並沒有說   授權系學會會長處理有關學生會的事務,我覺得這樣是權力上的不恰當,似乎權力   上不太妥當。 佩廷學代:這也是系學會自己的問題,如果系學會會長答應的話,那系學會可以對自己   的會長做出這種行為加以處分,這是系學會內部行政問題,基本上他們可以用公眾   輿論來牽制他們的會長。 彥程學代:我們系會費直接對一年級新生徵收,學生會要對全校徵收,但系學會只可能   對新生發出通知,等於對一年級來講,學生會會費對全校徵收,系學會處理只會叫   一年級交錢,這對一年級不公平。 奐宇當選人:系學會不可能負責做宣傳當發稅單的人,發稅單的是我們,他們只是一個   國家的各地區稽徵所,今天假如他們不答應我,我拿他沒辦法,實際上它們只是人   家交錢給他的代收單位,實際上正式去做正式宣傳的工作,我們可能做的方式就是   去每個系每年級的班版,請大交錢,我們只能做到這樣子,大家在後面嘲笑,誰叫   交那個白吃錢,是我管不了的事情,我們會去通知每年級的學生,系那個問題我贊   成是雙軌,實際上有的系學會不鳥,我拿他們沒辦法,不是說你們在這通過之後,   我就可以打電話跟系學會會長說現在學代會通過了,你們不能不幫我,不是這樣,   我還要去拜託他們,是他們協助我們,不會造成系學會事務的困擾或是權利的減損   ,他們假如覺得這會對他們造成困擾,他們就不會答應我們。 肇凱學代:系學會是徵收的機關,收到錢會不會自己按槓下來不往上報,多了一百五的   系學會費不無小補,收據很難報出來。 奐宇:你要這麼不相信系學會,我也沒有辦法,剛政峰學長提到收據的問題,也讓系學   會留個收據,他簽的收據也會有我們的東西,我有辦法查核,系學會沒有必要這樣   搞我啦,不太可能不會發現,因為系學會人這麼多,會答應我做這事情的人,應該   對學生會有一點點的好感才會幫忙,說老實話真要幫忙收,收進來也不多,一個人   才一百五十塊,收不進來幾千塊錢,為了幾千塊錢來搞我,我是覺得不太划算,可   以透過收據的機制去查核,就像你們用收據來查核人數一樣。 志軒學代:提一個案照舊,大家自己選擇。 議長:一個是雙軌並行,一個是照舊在新生訓練的時候徵收。 雙軌並行9 照舊1 下學期徵收方式是新生訓練徵收及各系系學會幫忙代收,前提是在各系學會願意下代收 2.選罷法討論: 議長:一讀法治委員會已經通過,現在作二讀三讀 【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學 生 會 選 舉 罷 免 辦 法 草 案 】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適用範圍】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以下簡稱本會)會長及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大會)學生代表 (以下簡稱學代)及其他選舉罷免事宜,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但有特別規定者,從其 規定。 第二條 【投票原則】 本會之選舉罷免,以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方式為之。但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二章 選舉罷免機關 第三條 【選舉執行委員會之組成及任期】 關於本會相關選舉罷免事務,應依左列方式籌組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 】為之: 一、本會應於每學年度大會第一會期第一次常會中籌組本會期之選委會,負責本會期內 所有選舉罷免事務,其成員為本會會長、大會議長及大會推選出十三名學代,但十三名 學代中各選區至少應有一名,若該選區無法順利選出時,此一名額開放給其他選區學代 二、本會應於每學年度大會第二會期第一次常會中籌組本會期選委會,其成員準用前款 規定。 三、第一款、第二款中所規定之選委會,其任期自籌組完成起至大會該會期結束止,若 有尚未完成之選舉事務,應交由下期選委會執行。 四、選委會於任期中有任何選委死亡、辭職、迴避、休學或任何情形致不能擔任選委時 ,其缺額由大會補推選之。推選之方式及限制適用第一款後段之方式為之。 前項選委會應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四條 【會址】 選委會會址設於大會辦公室。 第五條 【選委之自行迴避】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選委應自行迴避,辭去選委職位: 一、為候選人、助選員或被罷免人者。 二、為候選人或被罷免人配偶、四等親以內血親或二等親以內姻親者。 三、於重新選舉之原選舉中擔任候選人之助選員者。但若有重新登記而原選舉候選人未 為登記參選者,其曾為其助選員之人不在此限。 四、為選務人員者。 同意9 反對0 第六條 【迴避之聲請】 選委有前條情形而未為自行迴避者,選舉之利害關係人或學代得聲請該名選委迴避之。 該聲請由大會審查決議之。 選委有前條以外但顯失公平之情形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七條 【迴避聲請之要式與例外】 前條之聲請,應以書面向大會為之,並記載左列各款: 一、聲請人及其與選舉之利害關係。 二、應迴避之選委姓名。 三、依據本法第五條各款之應迴避情形或顯失公平之原因事實。 前條之聲請若聲請人為現任學代者,得以言詞方式於大會中為之。 第八條 【負責對象】 選委會受全體學生之託付,辦理選舉罷免事務。 選委會應向大會負責並受大會監督,於大會常會中報告工作進度並接受質詢,並應於各 選舉事務結束後最近一次常會提出終結報告。同意6 反對0 大會應以投票人數三分之二絕對多數決,撤銷或變更選委會之決議;但財務相關事務, 大會應以投票人數三分之二多數決,撤銷或變更選委會之決議。 冠甫學代:會不會用財務來包裝我們要表決的東西,二分之一就可以表決掉。 冠甫學代:我的預算可以去設計我要辦什麼選舉,預算只要二分之一就可以影響到,用   財務去包裝可以影響三二決,會有弊端。 彥程學代:我們應該定更清楚什麼樣的事項是財務事項,把財務事項跟別的事項都用三   分之二或二分之一來決定,這樣才不會有財務和事務掛勾的情況。 冠甫學代:如果為了防止弊端就要用三分之二,但這樣很麻煩 議長:冠甫提議從財務相關事務,大會得以投票人數二分之一相對多數決議議決,撤銷   或變更選委會之決議這部分刪掉。目前就是要針對大會應以投票人數三分之二多數   決撤銷或變更選委會之決議,就是連財務都包括在內,推翻選委會決議一定要三分   之二,不管任何決議原則上尊重選委會的決議。 附議 同意7 不同意0 第九條 【職權】 選委會執掌左列各款職權: 一、關於選舉罷免事務之策劃與進行。 二、選務行政人員之遴聘與管理。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查。 四、其他選舉罷免相關事宜。 第十條 【分工】 選委會為便利選舉罷免事務之推動,設左列部門: 一、主席:置主席一名,綜理選舉罷免事務之計劃、進行﹔主持違反本辦法關於取消資   格規定之評議會議﹔選務之行政協調等事宜。 二、副主席:置副主席一名,並兼任選務組招集人。當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   繼任之。 三.秘書組:置召集人一名,辦理選委會文書之收發,填擬;會議記錄之整理,檔案之   管理﹔選舉公告、選舉公報之刊印等事宜。 四.庶務組:置召集人一名,辦理有關選委會選舉公告,選舉公報之宣達﹔公辦政見發   表及投、開票所之佈置等事宜。 五.選務組:置召集人一名,由副主席兼任之,辦理選委會有關選舉、罷免事務之執行   ;政見發表會之登記、舉行、監察、選票製作;投、開票所規劃﹔人力運用事宜。 六.財務組:置召集人一名,辦理有關選委會財政之收支、企劃、結算事宜。 靜蓉學代:我們這屆有設副主席可是這上面沒副主席是不是要新增?要不然主席會太累 彥程學代:當初修定這個東西跟舊法不一樣,定這個東西只是在將來他們權責分配的時   候,如果有人不做事情的話,把責任推來推去,大家做過選委會都知道人數不是很   夠,都是互相幫忙,這只是一個參考用的性質,當兩個組都不想做某件事情,可以   做一個根源,我們沒有很強制,因為知道根本就不太可能。至於副主席,之前是當   備位的,現在是選務組的召集人,選務組已經有庶務組,我們就重新做事務分配,   至於庶務分配討論會很久,要看大家願不願意,獲釋給後人參考。 議長:靜蓉學代只是要發表意見 惇鋒學代:二、選務行政人員之遴聘與管理。在分工的時候是哪一類?因為我在這裡沒   看到 彥程學代:那應該是選務組的工作。 欣偉學代:我提案還是設一下副主席會比較好。 彥程學代:如果他只有當備位,他真的很混的話,你看上面根本沒他的職務,他本來就   是個人力,但是把工作定位成備位,他可能可以藉故,所以我們就把備位和工作丟   到秘書組。 欣偉學代:我覺得副主席蠻重要的。 彥程學代:本來是秘書組的召集人兼副主席變成選務組招集人兼副主席,其實沒什麼差   ,看大家把當備位的身份放在選務組或是秘書組的招集人。 欣偉學代:他不是選務組的備位,他也是選務組的招集人。 彥程學代:欣偉學代是說我們還是設副主席一人,副主席兼任選務組的召集人。 議長:二、副主席:當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代行主席職務。並兼選務組招集人 佩廷學代:提案照舊法規,改了之後跟舊法規沒太大差別,新法規和舊法規將副主席恢   復,新法規會對庶務組工作量太大,要公告印選票,要設開票所,提議沿用舊法規 議長:一個是舊法規,一個是欣偉文字上的修正。 彥程學代:建議討論快一點 議長:舊法規是 贊成舊條文6 欣偉的修正案0 按照舊條文 第十一條 【選務人員】 選委會為選舉罷免事務之執行,得遴聘本校學生若干名為選務人員,受選委會監督管理 ,負責選舉罷免事務,其遴聘方式由選委會決定,但不得由候選人提出。 選務人員於進行選舉罷免事務時,對任何有違反本辦法之行為,應加以勸阻,若勸阻不 聽者,應為登記交由選委會處理。 第十二條 【大會之監督】 大會為監督選委會關於辦理選舉罷免相關事務,經大會應出席人數五分之一以上學代之 連署應召開特別大會。 欣偉提採比例制 同意9 不同意0 關於選舉監督之特別大會,應於連署書送達大會秘書處後三日內召開。 依據本法所召開之特別大會,不受國立台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第九條之限制。 第三章 選舉 第一節 資格 第十三條 【選舉人資格】 本校在學學生皆有選舉權。 第十四條 【候選人之消極資格】 本校學生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任何選舉之候選人: 一、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為選務人員者。 五、曾於本會最近二學年內任何選舉,被宣告取消資格確定者;學籍曾中斷者亦同 第十五條 【候選人之積極資格】 本會選舉候選人之積極資格依左列各款規定之: 一、會長:本校在學學生除應屆畢業生外,得依本辦法登記為本會會長候選人;但能證 明下一學年度尚不會畢業者,不在此限。 二、學代:本校學生得依本辦法登記為學代候選人。 三、其他選舉:本校學生得依本辦法登記為本會其他選舉之候選人,但其他法規有特別 規定者,從其規定。 佩廷學代:一、會長:本校在學學生除應屆畢業生外,得依本辦法登記為本會會長候選   人;提議但能證明中間加以本系應修習學分數,就是但能以本系應修習學分數,證   明下學其他還在台大念。 志軒學代:如果本系的課都修完了呢? 佩廷學代:你可以當選了馬上退掉說我明年不幹了是嗎?所以我個人建議要加上本系應   修習學分數。 彥程學代:像我大四必修學分都修完了,我又雙修要延畢,如果我真的耍賤,又提前申   請畢業,我們應該要確保那個人真的會在台大念,我覺得不只本系應修學分數,應   該還要加上,因為有可能那個課是半學期的,像中憲就是,他可能修到五上就把中   憲修完了就可以畢業,應該是全學年課程。 政峰學代:建議按照舊條文,本校大學學生除應屆畢業生外,得依法登記為候選人,不   要管他下一學年會不會延畢或怎樣,只要不是應屆畢業生得依法登記。 彥程學代:我比較建議加上嚴格的規定,因為如果延畢的話,不能選就剝奪他的參政權   ,我並不堅持,但比較保障一個人的參政權。 議長:一是佩廷提的 附議  政峰提案 附議 佩廷提案 5 舊的4   加上但能以本系應修習學分 第十六條 【助選員資格】 本校在學學生經候選人提出者,得登記為助選員。 候選人或選務人員不得為助選員。 第十七條 【助選員人數限制】 本會各種選舉之助選員人數,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會長:會長選舉中,每一候選人最多得設十名助選員。 二、學代:學代選舉中,每一候選人最多得設五名助選員。 三、其他:本會其他選舉,每一候選人最多得設五名助選員,但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 定。 第十八條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之要件】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具備左列各款要件: 一、候選人登記表,登記表格式由選委會制訂之。 二、刊登於選舉公告之政見,字數限制與格式由選委會規定之。 三、本人二吋脫帽半身光面照片三張。 四、行政規費、候選人保證金,金額由選委會決定。 五、本人學生證影本乙份。 六、置助選員者,其名冊及學生證影本。 七、其他選委會規定應交付之資料。 前項第一、三、四、五、七款表見不合規定者,選委會應拒絕受理其登記之申請。 第一項第六款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為取消該助選員資格。 第一項二款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未送達者,視為放棄於公告上刊印政見。 登記時間截止後,選委會應拒絕申請或任何表件之增補、修改。 凡經申請登記核准者,不得撤回其申請。 第十九條 【名額、任期、選區及保障名額】 本會會長應選名額為一名,任期一年不得連任,選區為全校為單一選區,含大學部、進 修推廣部及研究所。 學代任期一年,每學期改選半數,得連選連任。 學代選區為大學部各學院、進修推廣部及研究所,分別各為一選區。 各選區每二百五十選出學生代表一名,餘額一百五十名以上者,增加一名,不足一百五 十名者,不于與計算。 學代選區中總名額超過該選區系所數目時,各系所應置保障名額一名,但該系所無參選 時,該名額應開放於該選區其他系所候選人為競選。選區中系所於大會中已有任期未滿 而不為改選之學代者,該系所於該次選舉中不享有保障名額。 各選區學代出缺時,於最近一次改選時補足名額,補選名額任期為半年。 本會其他選舉之名額、任期、選區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該職位之組織法規規定,若無 其他規定,由大會視其性質另行定之。 佩廷學代:第四項提議照舊法,第五項刪除。 議長:舊法是各選區每二百五十選出學生代表一名,餘額一百五十名以上者,增加一名 ,不足一百五十名者,不于與計算。現在佩廷學代提出第四項兩百五十名。 附議 同意7 不同意0 第二十條 【當選之限制】 會長選舉無最低投票率之限制,以得票高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學代選舉各該選區投票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五時,按各選區應選名額選出,除保障名額外 ,由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各選區投票率不及百分之二十五時 ,依左列各款方式定之: 一、 大學部各選區:候選人得票超過三十票者為當選。 二、 研究所選區:候選人得票超過二十票者為當選。 三、 進修推廣部:候選人得票超過二十五票者為當選。 佩廷學代:大學部各選區改成候選人得票超過五十票者為當選,研究所選區改成候選人   得票超過二十票者為當選,進修推廣部改成候選人得票超過四十票者為當選。這次   選舉很多都差一點。 辰泳學代:我覺得他們會那麼少票是因為本來就沒很有興趣,就表示他們沒那麼想當學   代,他們沒那麼想當學代,他們來這邊可能也不會有很大的貢獻,門檻很低的話,   好像越來越不值錢,至少維持在原來的六十三票。 彥程學代:當初是希望學代人數要夠,學代得票數要夠才具有代表性,我覺得五十票是   一班數量。 附議  佩廷7  辰泳1    第二節 選舉程序 第二十一條 【投票日及競選期間】 本會會長之投票日,訂於每年五月,確切時間由選委會決定之。 學代投票期間訂於每年五月及十二月,確切時間由選委會決定之。 本會其他選舉之選舉時間,準用關於學代投票時間之規定。但若有其他規定者,從其規 定,或殷其選舉性質無法與本項規定相容者,由大會另行制訂法規規定之。 本會各選舉之競選期間,為投票前十日至前一日,非競選期間內,不得從事任何競選活 動。 冠甫學代:建議把下旬刪掉 佩廷學代:本會其他選舉之選舉時間,準用關於學代投票時間之規定。但若有其他規定   者,從其規定,後面都刪掉 議長:下旬刪掉 附議 同意5 反對0 彥程學代:我不認為佩廷學代說的可以刪掉,第一個若於,如果有選舉是上學期舉辦,   下學期沒有舉辦,那應該在十二月舉行,如果只有在下學期舉辦就應該在五月舉行   ,如果是每個學期都舉辦是準用學代規定,當初定這個是因為我們不知道會不會有   其他選舉 附議 贊成3 反對1 第二十二條 【第一份選舉公告及候選人登記】 選委會最遲應於投票前三十日發布第一份選舉公告,內容包括左列各款: 一、投票日期。 二、選舉人及其總額。 三、應選名額與保障名額。 四、候選人登記期間、應繳交之資料及費用。 五、選委會委員名單。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選委會應於第一份公告發布起至少十日內,至多十五日內接受候選人之登記。 第二十三條 【第二份選舉公告】 選委會最遲應於投票前十日發布第二份選舉公告,其內容應包括: 一、候選人之個人履歷及政見。 二、助選員之名單。 三、公辦政見發表會之時間地點。 四、投開票時間及地點。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二十四條 【第三份選舉公告】 選委會應於開票結果後最早三日內,最遲五日內發布第三份選舉公告,公佈選舉結果、 投票率、得票數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選舉公報】 選委會得刊行選舉公報,報導選舉相關事項。    第三節 競選活動 第二十六條 【競選活動之項目】 候選人得依左列各款之規定,從事競選活動: 一、舉辦政見發表會。 二、印製、張貼、分發傳單或海報等,但各種宣傳品應加具候選人簽名,並送交選委會 核查。 三、訪問選民。 四、事先經選委會許可,不違反本辦法之活動。 第二十七條 【公辦政見發表會】 選委會得舉辦公辦政見發表會,開放由各候選人登記參加。 公辦政見發表會之其他相關規定,由選委會決定之。 第二十八條 【自辦政見發表會】 候選人得自辦政見發表會,並應於舉辦前三日向選委會登記。 前項自辦政見發表會,選委會應選派選委到場監督。 第二十九條 【競選經費之限制】 本會各種選舉之競選經費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會長選舉:會長選舉經費每一候選人不得超過新台幣伍萬元整。 二、學代選舉:學代選舉經費每一候選人不得超過新台幣壹萬元整。 三、其他選舉:本會其他選舉之選舉經費,若選區大小在一學代選區以下者,準用學代 之規定,若選區大小超過一學代選區者,準用會長之規定。 超過選舉經費限制者,處以超過部分相同數額之罰鍰。 佩廷學代:反對選舉經費限制,現在他老爸答應給十萬塊選有何不可,提議二十九條全   刪掉。 附議 彥程學代:五萬塊應該夠印海報,我們也不願意給校園製造太多垃圾。 冠甫學代:宣示意義大於實質意義,我們也沒有辦法查到底有多少經費,就留著。附議 彥程學代:一個校園選舉要十萬塊太多了。 佩廷 刪除4  冠甫 保留4  主席裁示保留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之限制】 本會所有選舉之候選人,不得接受左列經費捐贈: 一、任何校外捐贈。 二、同種選舉之其他候選人之捐贈。 第三十一條 【帳簿之設置】 候選人應設置競選經費收支帳簿,並由本人或指定人員保管,以備查考。 候選人應於投票後七日內,檢同競選收支結算申報表,向選委會申報競選經費收支結算 ,並由本人及指定記帳人員簽章負責。 選委會對前向申報,有事實足認不實者,得要求檢送支出憑據或證明文件,以憑查核。 彥程學代:第二項三日改成七日。 附議 同意8 反對0    第四節 投票、開票與選舉結果 第三十二條 【選舉票之領取】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學生證領取選票。 各投票站選務人員於選舉人領票後,應於學生證上做足以證明領票之標記。 各投票站應設置選舉人名冊,由選舉人簽名以證明選票之領取。 第三十三條 【投、開票時間、選票】 關於投、開票區所之劃分,投開票之起迄時間,圈選工具之製作,由選委會決議刊載於 選舉公告。 投票結束後,應將票箱運載至選委會指定場所開票。 選委會關於第一項之決議,不得違反各選區實質公平原則。 第三十四條 【投、開票所之人手】 各投票所至少應置選務人員兩名,由選委會遴聘之。 選委會得視需要於各投票所設置主任選務人員一名。 開票所之數目與人手,由選委會決定之,但開票所最多不得超過三地點。 前項開票所除選務人員外,至少應有二名以上選委在場。 佩廷學代:提議第四項才兩個選委不會太少了嗎? 彥程學代:以前都只有單一開票所,現在是希望兩三個開票所,至少每個都要有兩個以 上選委,開票在同一個地方開,可能分成三個角落比較快,不用到早上八點九點,希望 由選務人開票選委來監督。 議長:沒意見就無異議通過。 第三十五條 【選舉票無效之情形】 選舉票有左列各款情形者無效: 一、非選委會製發之選舉票者。 二、於單記投票時圈選兩人以上,或連記投票時超過應圈選名額者。 三、未圈選於圈選處者。 四、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五、於選票上加入任何文字、符號、印記者。 六、選舉票污染至不能辨別者。 七、選舉票遭撕破不完整者。 八、不圈選完全空白者。 九、非以選委會備製之圈選工具圈選者。 十、選票未加蓋監票章、投票站章或任何選委會規定應具備之證明印記者。 前項無效票,應由負責開票有權認定人為認定,有權認定人由選委會決議之;認定有爭 議時,由在場所有選委表決之,並應做成記錄備查,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票 視為有效。 佩廷學代:前項無效票,負責開票有權認定人為認定,有權認定人是誰? 彥程學代: 就是被授權人 如果 冠甫學代:第十項有必要嗎? 彥程學代:監票章都有在蓋 議長:無異議通過 第三十六條 【投開票結果】 開票結果,各選舉以其得票高者依照名額、順序當選,得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但 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重新選舉及重新投票】 有左列情形時,應舉行重新選舉: 一、單一名額選舉當選人或多名額選舉當選人二分之一以上,於就職前出缺或經宣告取 消資格者。 二、選委會於投、開票相關以外行政行為,被學生法庭認定有違反本辦法、其他相關法 規或有重大瑕疵者,且其瑕疵無法補正,而宣告選舉無效者。 前項之重新選舉,選委會應於事由發生後五日內公告,依照一般完整選舉程序辦理。 有左列情形時,應舉行重新投票: 一、單一名額選舉當選人或多名額選舉當選人二分之一以上,被宣告當選無效。 二、關於投、開票相關事務過程,被學生法庭認定有有違反本辦法、其他相關法規或有 重大瑕疵,且其瑕疵無法補正,而宣告投票結果無效者。 前項之重新投票,選委會應於事由發生後三日內公告,並定至少十日之準備期間,於期 間後候選人得進行競選活動,並完成投票程序。 前項之競選活動期間,依照各選舉關於競選活動期間之規定。 第三十八條 【保管期間】 選舉票之保管期間,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剩餘選舉票,保管期間為十五日。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保管期間為九十日。 前項保管期間內,如有選舉訴訟者,有關訴訟部分應保管至訴訟程序終結。 第四章 罷免 第一節 罷免案之提出 第三十九條 【提出】 本會會長、大會學代或其他由選舉產生之人員,得由本校在學學生向大會提出罷免案。 第四十條 【提議人】 各罷免案之提出,依左列各款規定為之: 一、會長:會長罷免案之提出,應有本校學生總人數三百分之一之提議。 二、學代:學代罷免案之提出,應有原選區在學學生三十人之提議。 三、其他人員:其他經由選舉產生人員罷免案之提出,選舉選區在一學代選區以下者, 準用學代之規定;超過一學代選區者,每增加一選區,提議人數應增加三十人;為全校 性選舉產生者,準用關於會長之規定。 第四十一條 【罷免提議之要式、要件】 罷免案提議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具備左列各款要件: 一、罷免理由。 二、提議人之姓名、系級、通訊處及簽名。 三、提議領銜人及其聯絡方式。 四、提出日期。 第四十二條 【撤回】 罷免案提出後未為連署前,經原提議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以書面向大會撤回之。    第二節 罷免案之成立 第四十三條 【提議人之查對及連署】 學代大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三日內交付選委會。 選委會應於收到罷免案提議三日內,查對其提議人。 前項查對後如合於規定,應通之提議人之領銜人於三日內領取連署人名冊,並於領取名 冊後十日內完成連署。 第四十四條 【連署人數】 罷免案連署人數,應於原選區依左列各款規定人數為之: 一、會長:會長罷免案,應有一千五百人連署。 二、學代:學代罷免案,應有一百人連署。 三、其他人員:其他經由選舉產生人員罷免案之連署,選舉選區在一學代選區以下者, 準用學代之規定;超過一學代選區者,每增加一選區,連署人數應增加五十人;為全校 性選舉產生者,準用關於會長之規定。 第四十五條 【罷免案成立之宣告及答辯】 罷免案經查明連署合於規定後,選委會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並將罷免理由書副本送 交被罷免者,於五日內提出答辯書。 前項答辯書不於規定期間內提出者,視為放棄答辯。 其經查明後不合於規定者,原提議失其效力。 第四十六條 【罷免案公告、公報及聽證會】 選委會應於被罷免者提出答辯書其間屆滿後五日內,就左列各款事項發佈罷免案公告: 一、被罷免人 二、罷免投票之時間地點。 三、罷免理由。 四、答辯書。但有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選委會應於罷免投票前舉辦罷免案之公開聽證會。 選委會得視需要發行罷免案公報。    第三節 罷免投票 第四十七條 【投票期限】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五日內為之。 第四十八條 【罷免票】 罷免票上應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等語,由投票人以選委會備製工具圈選 之。 第四十九條 【選舉人及投、開票規定之準用】 罷免案之投票人,為原選區有權投票人。 罷免案之投、開票,準用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第五十條 【罷免案之通過或否決】 罷免案投票結果,同意罷免票多於不同意罷免票者,罷免案為通過。 罷免案投票結果,同意罷免票未超過不同意罷免票者,罷免案為否決。 第五十一條 【投票結果及公告】 罷免案投票後,選委會應於投票完畢五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 罷免案通過後,被罷免者自公告日起解除職務,其職務之繼任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罷免案否決後,在該被罷免人同一任期內,對同一事由不得再為罷免案提議。 第五章 妨害選舉罷免之處分    第一節 通則 第五十二條 【地位、執行】 本校校方所為之獎懲、處分,不影響本辦法關於選舉罷免事項之相關處分。 第五十三條 【決議、申訴方式】 關於本會選舉罷免之處分,應由選委會決議做成。 前項處分決議之形成,應依照行政程序法為之。 關於選委會依法做成之處分,相對人不服時,得向選委會提出訴願。 對於選委會關於訴願所做之裁決有所不服時,得向大會提起再訴願,大會關於再訴願之 決議,應依照行政程序法以及本法第八條之規定為之。 對於訴願或再訴願決議有不服者,得向本會學生法庭提出撤銷處分之訴。 佩廷學代:第一項的"或大會"刪掉  附議 四個大會刪掉 同意7 反對0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之處分種類】 關於違反本辦法之行為,得以左列方式處分之: 一、取消資格。 二、當選無效。 三、保證金沒入。 四、免職。 五、送交獎懲。 第五十五條 【名詞解釋一:取消資格】 稱取消資格者,為候選人、助選員或選舉人故意違反本法之規定,合於本法規定得取消 資格,而由有權處分機關取消其競選、助選或選舉資格者。 第五十六條 【名詞解釋二:當選無效】 稱當選無效者,為候選人或選舉事務中發生一定事由,合於本法規定得宣告當選無效, 而由有處分權機關宣告當選無效,廢棄選舉結果者。 第五十七條 【名詞解釋三:免職】 稱免職者,為選委或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中有違反本辦法之行為,合於本法規定得免 其職務者,而由有權處分機關免其職務。 第五十八條 【舉發】 對於違反本辦法之行為,本校學生皆得依其性質向選委會或大會舉發。 第五十九條 【處理時限】 對於違反本辦法之行為,有權處分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五日內做成決議公告之。 第二節 分則 第六十條 【取消資格】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取消其資格: 一、向其他候選人或具候選資格之人交付財物或不正利益,約定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競 選行為者,其收受者亦同。 二、對於選舉人交付財物或不正利益,約定其不行使投票或為一定行為者,其收受者亦 同。 三、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為競選、助選或行使投票權者。 四、以非法手法妨害選舉罷免事務者。 五、以非法手法使選舉產生不正結果者。 六、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片或其他方式,散佈虛構事實,而生損害 於公眾者。 七、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者。 前項各款之未遂行為,以既遂處斷之。 佩廷學代:第七款很難去確定,沒有提議。 彥程學代:未遂的意思是主觀上面已經夠成了,客觀上面有可能沒構成。 通過 第六十一條 【當選無效】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應宣告其當選無效: 一、候選資格不實者,但以詐術使選委會為候選申請登記者,應依第六十條第一項第四 款,為取消資格之處分。  附議 同意6 不同意0 二、選舉票數不實,足影響選舉結果者。 三、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處以罰鍰超過繳交時限未繳者。 前項當選無效之宣告,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合法行為之行為效力。 第六十二條 【保證金沒入】 候選人或其助選員本人或教唆他人有左列各款行為者,應沒入該候選人保證金: 一、有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者。  附議 同意4 反對0 二、意圖妨害候選人競選,破壞其選舉海報、傳單、文宣者。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或第三十條者。 前項保證金沒入之數額,由選委會決議之,但最低不得低於保證金五分之一,最高不得 超過保證金總額。 依本條規定沒入保證金之處分,不影響依本法所為之其他處分。 第六十三條 【免職】 選委或選務人員,有違反本法行為之時,應由大會、選委會分別與以免除選委或選務人 員職權。 第六十四條 【送交獎懲】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應送交校方獎懲委員會: 一、以非法方式妨害罷免案之提案、連署或投票者。 二、意圖影響罷免案結果,以文字、圖片或其他方式,散佈虛構事實,而生損害於公眾 者。 三、意圖以非法手法使罷免案產生不正結果者。 四、有本法第六十一條情形者。 五、有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情形,情節重大者。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議長:二讀都通過,進行三讀只針對錯字作修正 國立台灣大學選舉罷免法三讀通過,以後可針對條文的修正條文案,並同時廢除舊法。 同意9  不同意0 四.散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6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