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我們如何判斷,選舉只是民主的一個要件。民主的品質同時也
視其自由、多元化、正義和政治責任的程度而定。較深度的自由民
主之等級需要以下的條件:
1.信仰、表達意見、集會結社、示威遊行以及其他公民自由權。包
括不受政治恐怖和不正當的監禁所威脅。
2.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而且應有的步驟過程都是確定的。
3.政治獨立和司法制度的中立,以及其他機構的「垂直責任」可制
衡權力以必避免遭濫用,像是選舉制度,審計制度及中央銀行皆
是被確立的。
4.一個開放、多元的公民社會,包括聯合的生活及大眾媒體。
5.公民對於軍事的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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