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關於民主品質的不同面向構成了一個連續體,並且確切地決定
一個政權應以是否具有足夠的自由、多元化、合法性、責任性以及
制度的力量來考量施行自由的民主政體是否有困難。有好幾年,我
以Freedom House對一個國家的命名為「自由」當做粗略的指標。一
般來說,這些是在政治權和公民自由權兩個項目上獲得平均評價在
1到2.5中間的國家。(每個項目的評分範圍在1到7之間,1是最自由,
7則反之。)然而,平均分數2.5的國家在公民自由權上獲得3分的,
象徵著在法律的準繩和個人權利的保護上具有嚴重的缺陷。在如此
的典型國家中(例如菲律賓、薩爾瓦多,還有最近的印度),如果沒
有政治上妥協的話,司法制度是薄弱而且無效的;貪污是廣泛的,
而且警察和其他安全單位濫用平民的權利且不受懲處。所以,就
Freedom House的政治權及公民自由權之組合項目來說,我們應該只
將那些國家視為最低限度的自由之平均評分為2.0或更高(那代表著
自由度更低)。經過這樣的一個標準之後,在兩千年初,世界上只有
百分之三十七的國家是自由的民主政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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