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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動物保護法其他施政應注意事項 第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 * 一些危險動物、可能影響野生動物族群保育的動物,以及在公共衛生上不宜 在國內飼養的動物,均應考慮公告禁止飼養。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八、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者。 * 民眾不擬繼續飼養之寵物,似亦應得由飼主徑送獸醫師處執行安樂死。宜列入 公告。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 台灣的香肉文化,長期以來造成許多國際視聽的問題,另外部份民眾嗜食野 生動物,也會造成野生動物過度捕捉、飼養,而造成野外族群受到威脅。應 考慮禁止為食用等目的而宰殺狗以及某些野生動物。 第十三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 為之,並遵行下列之規定: 四、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宰殺動物之人道方式。 * 目前台灣的禽畜屠宰,採用電昏後人道屠宰的比例仍太少。成千上萬的牛、 羊、豬、雞、鴨,都以原始、殘忍的方式人工屠宰。法律規定應該以科學的 人道的方式,屠宰動物,人工屠宰場應該漸漸被淘汰,電宰場則應以符合人 道水準的方法增加設立。 * 經濟動物飼養過程中,應該儘量調整供需平衡,如果萬一仍發生失調情事或 需例行淘汰老年或雄性仔禽畜時,應採用標準化人道方式為之。(目前使用的 方式包括棄置、水拋、活活焚化、活埋,以及活活丟入絞肉機等) 第十三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 式為之,並遵行下列之規定: 一、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 為避免殺死動物的畫面造成民眾不良的心理影響,在公共場所宰殺動物應該 避免,但是像魚類等海產動物,依國人飲食習慣,或許短時間無法禁絕,至 於雞鴨等家禽的現場屠宰,則應配合其他家禽畜衛生法律,於一、兩年內儘 速加以禁止。 第十八條 國民中學以下學校不得進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課程標準以外,足以使動 物受傷害或死亡之教學訓練。 * 應知會教育單位,初中以下的課程,不宜再使用青蛙、蛇或壁虎等動物做活 體的解剖,應漸漸改用網路、模型及多媒體教學,不但效果較好、不需要成 立實驗動物管理小組,而且學生們更能因而學習尊重生命的觀念。 * 不傷害動物的野外及牧場觀察,有助學童認識生命及自然環境,仍應鼓勵。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 登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凡被公告應該辦理登記之寵物,應該登記。目前犬隻應該為第一個需要登記 的寵物。當犬隻之登記作業成熟並有成效時,應考慮開始貓的登記作業。 * 為避免不適任的飼主因為適應不良,在執法之初大量遺棄寵物,以及為求新 法施行的接受度提高,寵物登記之規費及微晶片費用在頭幾年應該優免,登 記步驟也應便民。 * 寵物的登記步驟從出生六個月或取得時,直到轉移所有權、遺失、送交收容 所、以及死亡均需登記。 * 寵物年滿六月齡或初取得時,應於登記時同時植入晶片,納入全國資料網路。 * 晶片犬籍資訊,宜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管理,並與所有登記處所及收容所分 享資料。 * 台灣幅員較小,應使用統一晶片系統,或採同一型式讀碼機可以掃讀的產品 ,以免辨識困難,徒增執行困擾。 * 因為流浪動物之問題多僅發生於都會地區,且鄉村地區畜犬之功能稍有不同 ,是否需要考慮城鄉差異,以較寬鬆之方式辦理鄉村區域的犬隻登記,值得 考量。 * 擁有寵物後每年應做更新登記,以便同時注射狂犬病疫苗,主管機關也得以 隨時掌握國內最新寵物狀況。 * 主管機關應該適當委託獸醫院所及收容所等團體,協助辦理寵物登記。 * 對於完成標識及登記的飼主及寵物,應該開放更多的寵物活動專屬空間及優 惠措施,回饋守法飼主。 * 低收入戶、飼犬眾多的愛心飼犬戶,以及老人等弱勢族群的寵物應由政府及 民間組織提供經費之支援。 * 對於機構(如校園、軍隊、公司行號)共養或社區共養的犬隻,以及民間自辦 動物收容所(指未承辦主管機關收容業務者)中的犬隻,應有另一套登記標準 及方式,但仍應以不造成環境問題為原則。 * 應避免少數不肖寵物業者以收容所名稱登記,行寵物買賣之實,迴避業者應 行之登記、證照制度,設施標準及應繳規費。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 適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適當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 人均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法律中將狗貓列為寵物,如果依第十九條需要登記時,須將實驗用狗貓除 外。 * 社區共養的犬隻,為因應立法前之嚴重棄犬問題而衍生,民間團體已投入 大量人、物力,不宜遽加補殺。應於施行細則或行政命令中訂下日落條款 ,未來棄犬問題解決後,社區共養的過渡時期特有現象,自然可以消失。 -- 一個人在 蓮蓬頭 下旅行, 回憶化成了水滴 在後腦散去, 和著 我不想要的東西.......... "飛翔的時候,眼淚是很沈重的負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LStone.m7.nt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