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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 一般飼主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 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犬隻等被公告應該辦理登記之寵物,應該登記。 * 嚴格的登記管制措施,如果落實執行,預期會淘汰部份不適任的飼主,而使 總養犬數量及犬隻數目減低,但是未來的寵物飼主,將完全不同於過去,是 較具愛心及責任感的一群。 * 為避免飼主適應不良,以及提高新法的接受度,在執法之初,寵物登記規費 及微晶片費用應可優免。 * 寵物的登記步驟從出生六個月或取得,直到轉移所有權、遺失、送交收容所 、以及死亡均需登記。 * 寵物年滿六月齡或取得之初,進行第一次登記時,應同時植入晶片,納入全 國資料網路。 * 擁有寵物後每年應做更新登記,以便同時注射狂犬病疫苗,防杜狂犬病。 * 政府應該開放更多的寵物活動專屬空間及優惠措施,回饋守法飼主。 * 低收入戶、飼犬眾多的飼犬戶,以及老人等弱勢族群的寵物應由政府及民間 組織提供支援。 * 對於機構(如校園、軍隊、公司行號)共養或社區共養的犬隻,以及民間自辦 的動物收容所(指未承辦主管機關收容業務者)中的犬隻,應有另一套登記標 準及方式,但仍應以不造成環境問題為原則。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 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 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適當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 告之。 第二十一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 均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 現在約有三成民眾仍然習慣疏縱寵物獨自在外排泄遊玩,其所造成的環境 影響與流浪動物無異,所以法律規定寵物在外一定要有人陪同,否則以棄 犬處理。 * 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攻擊性的寵物,應該由成人伴同,並且採取口罩 、犬鍊等防護措施,以免造成他人或其他動物的危險。 * 社區共養的犬隻,為因應立法前之嚴重棄犬問題而衍生,民間團體已投入 大量人、物力,應於施行細則或行政命令中訂下日落條款,未來棄犬問題 解決後,自然可以消失。 * 校園、軍隊、公司行號等機構共養的犬隻,其伴同及防護措施,應以施行 細則明定。 -- 一個人在 蓮蓬頭 下旅行, 回憶化成了水滴 在後腦散去, 和著 我不想要的東西.......... "飛翔的時候,眼淚是很沈重的負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LStone.m7.nt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