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
一般飼主
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
前項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給與登
記寵物身分標識,並得植入晶片。
前項寵物之登記程序、期限、絕育獎勵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標識管理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犬隻等被公告應該辦理登記之寵物,應該登記。
* 嚴格的登記管制措施,如果落實執行,預期會淘汰部份不適任的飼主,而使
總養犬數量及犬隻數目減低,但是未來的寵物飼主,將完全不同於過去,是
較具愛心及責任感的一群。
* 為避免飼主適應不良,以及提高新法的接受度,在執法之初,寵物登記規費
及微晶片費用應可優免。
* 寵物的登記步驟從出生六個月或取得,直到轉移所有權、遺失、送交收容所
、以及死亡均需登記。
* 寵物年滿六月齡或取得之初,進行第一次登記時,應同時植入晶片,納入全
國資料網路。
* 擁有寵物後每年應做更新登記,以便同時注射狂犬病疫苗,防杜狂犬病。
* 政府應該開放更多的寵物活動專屬空間及優惠措施,回饋守法飼主。
* 低收入戶、飼犬眾多的飼犬戶,以及老人等弱勢族群的寵物應由政府及民間
組織提供支援。
* 對於機構(如校園、軍隊、公司行號)共養或社區共養的犬隻,以及民間自辦
的動物收容所(指未承辦主管機關收容業務者)中的犬隻,應有另一套登記標
準及方式,但仍應以不造成環境問題為原則。
第二十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
當防護措施。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
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適當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
告之。
第二十一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
均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 現在約有三成民眾仍然習慣疏縱寵物獨自在外排泄遊玩,其所造成的環境
影響與流浪動物無異,所以法律規定寵物在外一定要有人陪同,否則以棄
犬處理。
* 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具攻擊性的寵物,應該由成人伴同,並且採取口罩
、犬鍊等防護措施,以免造成他人或其他動物的危險。
* 社區共養的犬隻,為因應立法前之嚴重棄犬問題而衍生,民間團體已投入
大量人、物力,應於施行細則或行政命令中訂下日落條款,未來棄犬問題
解決後,自然可以消失。
* 校園、軍隊、公司行號等機構共養的犬隻,其伴同及防護措施,應以施行
細則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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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在 蓮蓬頭 下旅行,
回憶化成了水滴 在後腦散去,
和著 我不想要的東西..........
"飛翔的時候,眼淚是很沈重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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