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動物
第三條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
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 因為第三條將犬貓列為"動物",故不論是否有人飼養管領,即使是流浪狗貓,
也受本法保護。
第二十一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
均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 只要登記業務在開始施行時,儘量減少飼主壓力,目前已經存在的流浪動物,
應不致於增加太多,國內並沒有太多合格的動物收容所及夠大的收容能量,而
且民間組織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在流浪動物的絕育手術。為保護流浪動物,維
護動保法精神,以及政府的施政智慧,也避免國際的抗議聲浪,不宜大規模捕
殺流浪動物。在切實作好寵物管理之後,三至五年內流浪動物的數量會自然減
低。
* 為避免流浪動物造成太大問題,以及疾病的威脅,政府應補助動物組織處理流
浪動物之預防注射及絕育手術,而非浪費大量公帑,以捕殺方式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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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在 蓮蓬頭 下旅行,
回憶化成了水滴 在後腦散去,
和著 我不想要的東西..........
"飛翔的時候,眼淚是很沈重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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