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社會民眾
第十條 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
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
二、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
三、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
* 所有的動物博鬥,包括鬥狗、鬥雞等行為,不論是否涉及賭博,均屬違法。
* 賽狗、賽馬、賽鴿等動物競技,只要涉及賭博,均屬違法,目前之民間賽鴿
,只要不進行直接、間接賭博,便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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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在 蓮蓬頭 下旅行,
回憶化成了水滴 在後腦散去,
和著 我不想要的東西..........
"飛翔的時候,眼淚是很沈重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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