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的屠宰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
* 台灣的"香肉"文化,長期以來造成嚴重的國際視聽問題,另外部份民眾嗜食
野生動物,也會造成野生動物過度捕獵、飼養,而造成野外族群直街或間接
受到威脅。法律規定如有必要,可以禁止因食用等目的而宰殺某些動物。民
眾應該強烈要求政府公告,停止食用狗肉及某些野生動物。
第十三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式
為之,並遵行下列之規定:
一、除主管機關公告之情況外,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
物。
四、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宰殺動物之人道方式。
* 目前台灣的禽畜屠宰,採用電昏後人道屠宰的比例仍太少,成千上萬的牛、
羊、豬、雞、鴨,都以原始、殘忍的方式人工屠宰,法律規定應該以科學及
人道的方式,屠宰動物,人工屠宰場應該漸漸被淘汰,電宰場應以符合人道
水準的方法增加設立。
* 民眾嗜食溫體肉,以及要親自看到屠宰過程以求"新鮮"的習慣應該改變。
* 經濟動物飼養過程中,應該儘量調整供需平衡,如果萬一仍發生失調情事或
需例行淘汰老年或雄性仔禽畜時,為顧及人道,亦應採用標準人道方式為之
。(目前使用的方式包括棄置、水拋、活活焚化、活埋,以及活活丟入絞肉
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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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在 蓮蓬頭 下旅行,
回憶化成了水滴 在後腦散去,
和著 我不想要的東西..........
"飛翔的時候,眼淚是很沈重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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