獸醫師
第十一條 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
動物之醫療及手術,應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獸醫師施行。但因
緊急狀況或基於科學應用之目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在
此限。
第十三條 依前條第一項所定之事由宰殺動物時,應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之人道方
式為之,並遵行下列之規定:
二、為解除寵物傷病之痛苦而宰殺寵物,除緊急情況外,應由獸醫師執行之。
三、宰殺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動物,
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之。
* 因為法律規定飼養動物之責任加重,尤其是犬隻畜主,除了要植入晶片外,
每年還要到相關機關或獸醫處更新登記作業及注射狂犬病預防注射。在法律
施行後,雖然部份不適任畜主將因為嚴格管理而不再飼養寵物,但其他動物
飼主將更為頻繁的需求獸醫服務,獸醫師應該加強自己的臨床知識與素養,
提供更高品質的服務。
* 飼養寵物不是有錢人的專利,未來的寵物飼主不乏弱勢團體及老人貧民,除
了政府或民間組織在登記上應提供協助外,獸醫師也應提供合理收費的服務
,以照顧中低收入的飼主。
* 寵物節育有助解決流浪動物問題、提升獸醫形象,獸醫師仍應積極參與節育
手術優待計劃。
* 對於非基於動物福祉的醫療行為與手術,諸如聲帶割除、剪耳斷尾等,應儘
量減少。
* 國人不願意造"殺孽",但是在許多時候,獸醫解除動物痛苦的唯一選擇仍是
安樂死,而不是逃避責任。獸醫師受過專業訓練,可以執行高品質的安樂死
,以維持動物最後的生命尊嚴,不應過度排斥這類應承擔的道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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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在 蓮蓬頭 下旅行,
回憶化成了水滴 在後腦散去,
和著 我不想要的東西..........
"飛翔的時候,眼淚是很沈重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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