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知道的動物保護法(提綱)
台大獸醫學系 葉力森教授
【立法的理由】
※ 臺灣嚴重的流浪狗問題
※ 臺灣動物的悲慘處境
※ 人類利用動物的公平原則
※ 道德及精神的重要性
※ 今日台灣擠身於開發國家之林
※ 一部完善之動物保護法令,不但保護動物免於不必要之痛苦與傷害,
更將動物適當加以管理,以免其造成人類或其他動物之傷害,進而使
人為管領動物與人類處於合諧之相互關係之下,為此法之最終意旨.
【臺灣現況與草案的精神】
※ 適用範圍:
§為人為管領下之脊椎動物,以有別於自然環中之各類野生動物.
自然界野生動物之保護,應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而非脊椎動物
因種類龐雜,對痛苦與傷害之感受力亦較低,故暫不納入,以便
於執行.
※ 法律的執行力量
§動物福祉事項之認定,需依賴專業素養及訓練,故本法授權主管機關
設置專責之動物保護員,負責本法之執行;為節省公帑及結合民間力
量,增進執法效率,主管機關得甄選義務動物稽查員,以協助本法之執行.
§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以收容或處理
流浪動物,主人無法飼養的動物,以及其他依本法留置的動物.
※ 監督與諮詢
§本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結合動物福利,動物行為,畜牧學,獸醫學等專家
學者,設立常設性動物保護委員會,以負責本法相關政策之制定,並監督
本法之執行.
§本法授權使用實驗動物的機關,成立實驗動物委員會,以監督管制實驗
動物之使用.
※ 動物虐待的防止
§本法最多的條文,被用於防止動物因為人類的無知或蓄意,而受到傷或虐待.
※ 飼主的基本責任
§為維護人為管領動物之福祉,飼主應避免其所管領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
痛苦,恐懼與傷害;飼主不得遺棄其動物;飼主應提供妥善之生活環境,
食物,空間及飲水,並維持動物之健康..
※ 飼主的公共安全責任
§飼主應避免所管領之動物造成環境,衛生及安全上之顧慮,本草案並規定
不得管領某些經公告禁止飼養之動物.
※ 動物爭鬥,競速之禁止
§因動物之間,或動物與人之間之爭鬥行為,無益於人類之福祉,並有害善良
風俗,更徒增動物痛苦,故加以禁止..
§賭博性的動物競速一律禁止,以防止動物在訓練及比賽時遭受不必要的
虐待或痛苦.
※ 動物醫療的義務
§為維護動物福祉,並免於不必要之痛苦或犧牲,動物受傷,罹病必須加以
處理,並由專業之獸醫師為之.且原則規定不可出於健康之外之原因,
施與醫療或手術.
※ 動物生命的安樂死與屠宰
§動物生命有其天賦價值,對動物生命應予尊重,任意殺死動物之行為有害
於善良風俗,應予禁止.但為人類之生活福祉,保護人類生活之安全,或為
解除動物之痛苦,於特定情形下應有條件允許終止動物的生命,唯為儘量
減少動物之痛苦與恐懼,應以最快速及產生最少痛苦之方式,於指定之
條件,處所之下為之.
※ 動物的科學應用
§使用動物進行科學實驗應用,為尊重動物生命,應對動物實驗之行為作
適度的限制,並以各機關之實驗動物委員會加以監督.非有必要,應儘量
避免動物實驗,或減少實驗動物之數量,或使用教低等,痛覺較不敏銳之
動物,並將動物之痛苦或傷害減少至最低程度.初級中學以下學生之生物
教學,有引起動物痛苦,傷害或死亡之虞者,為免影響尊重動物生命關念
之推廣,及考慮其必要性,擬予禁止.
※ 寵物的管理
§以強制寵物登記,寵物管束,遊蕩動物專責收容機構之設立,寵物生育
控制及對寵物業者之管理等規定,以減少遊蕩寵物對社會環境,衛生
與安全所造成之潛在威脅;並建立寵物飼主之責任感,以增進寵物福祉.
※ 兒童道德之養成
§藉由限制飼主的條件,限制動物屠宰的場所,科學教育不得傷動物,寵物
不得做為獎品及饋贈等規定,培養兒童尊重生命,愛護動物的道德品格.
※ 罰責
§依違反本法情節之輕重,分別明定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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