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by郭璇
其實大家也都知道
林醫師一直告訴我們一個觀念
動保團體或社團 不應該要為流浪動物負責
因為造成這些問題的並非我們
我們是在協助大家解決問題而已
原本 被流浪犬傷害就無人負責
而TNR並非增加狗的數量
也並非增加人被攻擊的機會
只是
也許有人會說
今天這隻咬我的狗
如果是採用捕犬制可能早已進了收容所
今天就不會在這裡咬我了
你們還敢不賠?
或者有人可以說
今天是你們去把校園的流浪動物管理
從配合政府捕犬作法轉變成TNR
政策都被你們所更動
你們憑什麼不負責?
其實我覺得
要承諾負責並不困難
根據我們自己的了解
流浪狗傷人的可能及嚴重性很低
負這個責並非什麼負擔
但是 一旦說了我們會負責
這整個對錯關係就扭轉了@@
另一個想到的是
除非有人可以證明
TNR使人被狗傷害的機率提高
我們才該負責
因為如果TNR沒有使人被狗傷害的事件變多
只是如同捕犬制的狀態 甚至更少
那證明TNR已經使事情改善
為何又要負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