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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by郭璇 其實大家也都知道 林醫師一直告訴我們一個觀念 動保團體或社團 不應該要為流浪動物負責 因為造成這些問題的並非我們 我們是在協助大家解決問題而已 原本 被流浪犬傷害就無人負責 而TNR並非增加狗的數量 也並非增加人被攻擊的機會 只是 也許有人會說 今天這隻咬我的狗 如果是採用捕犬制可能早已進了收容所 今天就不會在這裡咬我了 你們還敢不賠? 或者有人可以說 今天是你們去把校園的流浪動物管理 從配合政府捕犬作法轉變成TNR 政策都被你們所更動 你們憑什麼不負責? 其實我覺得 要承諾負責並不困難 根據我們自己的了解 流浪狗傷人的可能及嚴重性很低 負這個責並非什麼負擔 但是 一旦說了我們會負責 這整個對錯關係就扭轉了@@ 另一個想到的是 除非有人可以證明 TNR使人被狗傷害的機率提高 我們才該負責 因為如果TNR沒有使人被狗傷害的事件變多 只是如同捕犬制的狀態 甚至更少 那證明TNR已經使事情改善 為何又要負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