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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優仕注意了 發文到遭侵權之各大軟體公司(包括微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台北地檢署, 並依《刑事訴訟法》與《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向台北地檢署告發。 【著作權法】 第 91 條   I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II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III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91-1 條   I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97-1 條   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及第九十三條第四款 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者,應即停止其行為;如不停止,且經主管機關邀 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業者認定侵害情節重大,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權益者 ,主管機關應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命令停業或勒令歇業。 第 100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之罪,不在此限。 第 101 條 (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從業人員連帶處罰)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 ,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第 1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經告訴、告發者, 得依法扣押其侵害物,並移送偵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6.247.174
turtleknight:說真的旁觀如我 看到都煩了 可以請你別鬧了嗎 04/15 18:05
newman814:喔好~很厲害,不過這邊仍然不是你的個版 04/15 18:05
Linethan:這到底是MAC板還是蘋果優仕板? 這篇文的用意何在?? 04/15 18:07
newman814:從維修品質與服務態度跳到著作權 你已經離題太遠了 04/15 18:09
ken52039:我也覺得很煩 瘋狂洗版 04/15 18:09
glmm:所以你到底想要從這個虛擬(你)的環境中得到什麼? 04/15 18:11
ksk0516:您好,蘋果優仕已收到您的留言,我們會儘快為您處理! 04/15 18:12
upyours:自重 04/15 18:14
makoto710:恩...請問你自己的電腦裡多少軟體是你自己花錢買的呢? 04/15 18:14
ls4860:你真的越來越過分了 板主難道不用出來洗地嘛 04/15 18:14
mention:真是憤世嫉俗 你今天正義了嗎 04/15 18:15
GTmonkey:來看熱鬧的都看不下去了 04/15 18:15
benwu811:拜託!!~ 這是在演哪一齣!!~ 04/15 18:19
ryanlei:為什麼MBP更新的好消息要被這種文章破壞氣氛啊... 04/15 18:20
Piin:嗯..有點太無聊了.. 04/15 18:21
blackxsmith:加油 好嗎 04/15 18:21
Blueshiva:現在還有人覺得這傢伙有藥醫嗎? 04/15 18:22
makoto710:真是夠了,我看你根本也忘了自己的初衷,只是惱羞成怒 04/15 18:25
johnko1987:戰線擴大...很少看到像原po這麼有戰鬥力而且是孤軍奮鬥 04/15 18:29
Blueshiva:沒有孤軍奮戰啊,有gwenno死命追隨他啊,雖然一直躲在推 04/15 18:36
Blueshiva:文裡面 04/15 18:36
erickunder:太久沒看到戰鬥力強悍的ID 推一下 XD (亂入 04/15 18:37
ksk0516:愛戰不等於戰鬥力強悍吧?科科 04/15 18:37
hyperjynx:最好停止 04/15 1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