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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n3star (好煩呀)》之銘言: : 由外國發出的駕照 : 請問想要更換由外國發出的駕照至澳門駕照 : 有哪些地區澳門是接受的呢?? : 就是說有哪些地方的駕照可以免試直接更換成澳門駕照呢? 根據 《道路交通規章》: 第七十三條(外國執照) 一、《道路交通公約》加入方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之駕駛執照、因互惠制度而容許持 駕駛執照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其境內駕駛之國家或地區發給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之駕 駛執照,又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外地獲發之駕駛執照(國際駕駛執照除外),其持有 人如同時符合下列規定,可自定居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日或取得上述駕駛執照後首次進入澳 門特別行政區之日起計一年內,免試換領由民政總署發出之駕駛執照: a) 遞交所持外地駕駛執照之認證副本,如該執照之簽發實體規定只准使用執照正本,則 應遞交執照正本; b) 符合本規章第六十條及第3/2007號法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所指要件。 二、為申請換領執照,持有人應在申請書內聲明其所持駕駛執照真實且有效,並聲明其未 有被禁止駕駛,此外,尚須證明其身心健康,以及遞交一份證明其在執照簽發地居住 不少於六個月之文件,但主管實體可應利害關係人以適當理據提出之申請,免除其遞 交該文件。 三、對為換領目的而遞交之證明文件之真實性或其附註有疑問,權利人應遞交澳門市政廳 要求之附加證明,但澳門市政廳得拒絕該換領,並得根據《道路法典》第五十二條之 規定,建議利害關係人重新接受駕駛考試。 四、當執照並非以葡文、中文、法文或英文書寫,則應附同葡文或中文之官方譯本。 五、澳門市政廳應將作為換發對象之證明文件正本送交原發出實體,如發現該等文件並非 真實或並非依法獲得時,並附上給予通知之請求。 六、如被交換之執照載有職業駕駛員之類別,或權利人出示證明其在駕駛執照發出國從事 司機職業之文件,則應在駕駛證上作職業駕駛員類別之附註。 七、當外國之執照並非憑通過考試而獲得或考試對投考人能力之要求程度低於澳門現行法 例所規定者,得拒絕該換領。 八、第3/2007號法律第八十條第一款(一)項至(三)項所指文件持有人在澳門特別行政 區駕駛之期間上限為一年。 九、持上款所指文件於上款所指期間之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駕駛者,科處罰款澳門幣1,500 元。 十、上款之規定不適用於: a) 已按本條之規定向主管實體申請換領澳門特別行政區駕駛執照之駕駛員,直至其接獲 申請不予批准之通知之日為止,又或直至其獲發澳門特別行政區駕駛執照為止; b) 證明在最近六個月期間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連續逗留不少於三個月之駕駛員。 十一、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之駕駛執照採取互惠待遇之其他國家或地區發出之駕駛執照 之持有人,如相關互惠制度要求登記,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超過十四日,且擬 在此十四日期間之後於澳門特別行政區駕駛者,必須前往治安警察局辦理有關登記 。 十二、違反上款規定者,科處罰款澳門幣300元。 <道路交通公約>的國家及地區一覽表 (以英文字首排序) 阿爾巴尼亞 阿爾及利亞 阿根廷 澳洲 奧地利 孟加拉 巴巴多斯 比利時 貝寧 波茲溫納 保加利亞 柬埔寨 加拿大 中非共和國 智利 剛果 象牙海岸 古巴 塞浦路斯 捷克斯洛伐克 剛果民主共和國 丹麥 多米尼加共和國 厄瓜多爾 埃及 斐濟 芬蘭 法國 格魯吉亞 加納 希臘 危地馬拉 海地 教廷 匈牙利 香港 冰島 印度 愛爾蘭 以色列 意大利 牙買加 日本 約旦 吉爾吉斯斯坦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 黎巴嫩 萊索托 盧森堡 澳門 馬達加斯加 馬拉維 馬來西亞 馬里 馬爾他 摩納哥 摩洛哥 納米比亞 荷蘭 新西蘭 奈及爾 挪威 巴布亞新幾內亞 巴拉圭 秘魯 菲律賓 波蘭 葡萄牙 台灣 南韓 羅馬尼亞 俄羅斯 盧旺達 聖馬力諾 塞內加爾 塞拉納窩內 新加坡 斯洛伐克 南非 西班牙 斯里蘭卡 瑞典 瑞士 敘利亞阿拉伯共和國 泰國 多哥 千里達及多巴哥 突尼西亞 土耳其 烏干達 英國 美國 委內瑞拉 南斯拉夫 津巴布韋 -- 我是一個擁有 中 港 澳 臺 駕駛執照 + 大客車 + 大型重機 駕照 的人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96.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