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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務司司長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一)公共行政; (二)民政事務;* (三)法律翻譯及法律推廣; (四)立法事務及司法行政事務; (五)社會重返; (六)民事及刑事身份資料; (七)登記及公證體系的指導及協調;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製作。 二、為着上款的效力,本行政法規附件二所指的部門及實體視乎情況隸屬於行政法務司司 長或由其監督。附件二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份。 附件二 (第二條第二款所指者) (一)行政暨公職局; (二)法務局;* (1)少年感化院; (2)第一公證署; (3)第二公證署; (4)海島公證署; (5)出生登記局; (6)婚姻及死亡登記局; (7)商業及汽車登記局; (8)物業登記局; (三)身份證明局; (四)印務局; (五)國際法事務辦公室;* (六)民政總署;** (七)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八)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 (九)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十)社會重返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