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務司司長
一、行政法務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一)公共行政;
(二)民政事務;*
(三)法律翻譯及法律推廣;
(四)立法事務及司法行政事務;
(五)社會重返;
(六)民事及刑事身份資料;
(七)登記及公證體系的指導及協調;
(八)《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製作。
二、為着上款的效力,本行政法規附件二所指的部門及實體視乎情況隸屬於行政法務司司
長或由其監督。附件二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份。
附件二
(第二條第二款所指者)
(一)行政暨公職局;
(二)法務局;*
(1)少年感化院;
(2)第一公證署;
(3)第二公證署;
(4)海島公證署;
(5)出生登記局;
(6)婚姻及死亡登記局;
(7)商業及汽車登記局;
(8)物業登記局;
(三)身份證明局;
(四)印務局;
(五)國際法事務辦公室;*
(六)民政總署;**
(七)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八)澳門公共行政福利基金;**
(九)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十)社會重返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