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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財政司司長 一、經濟財政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一)財政預算; (二)工業、商業、博彩監察及離岸業務,但法律或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屬其他司長的職權 者除外; (三)貨幣、匯兌及金融體系,包括保險業務; (四)公共財政管理及稅務制度; (五)統計; (六)勞工及就業; (七)職業培訓; (八)社會保障; (九)消費者的保護。 二、為着上款的效力,本行政法規附件三所指的部門及實體視乎情況隸屬於經濟財政司司 長或由其監督。附件三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份。 附件三 (第三條第二款所指者) (一)經濟局; (二)財政局; (三)統計暨普查局; (四)勞工暨就業局;** (五)博彩監察暨協調局; (六)社會保障基金; (七)退休基金會; (八)消費者委員會; (九)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十)澳門金融管理局;* (十一)工商業發展基金; (十二)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