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
一、經濟財政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一)財政預算;
(二)工業、商業、博彩監察及離岸業務,但法律或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屬其他司長的職權
者除外;
(三)貨幣、匯兌及金融體系,包括保險業務;
(四)公共財政管理及稅務制度;
(五)統計;
(六)勞工及就業;
(七)職業培訓;
(八)社會保障;
(九)消費者的保護。
二、為着上款的效力,本行政法規附件三所指的部門及實體視乎情況隸屬於經濟財政司司
長或由其監督。附件三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份。
附件三
(第三條第二款所指者)
(一)經濟局;
(二)財政局;
(三)統計暨普查局;
(四)勞工暨就業局;**
(五)博彩監察暨協調局;
(六)社會保障基金;
(七)退休基金會;
(八)消費者委員會;
(九)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十)澳門金融管理局;*
(十一)工商業發展基金;
(十二)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