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安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二)刑事偵查;
(三)出入境控制;
(四)海上交通及有關罰則的監察;
(五)民防;
(六)監獄體系的協調及管理。
(七)第11/2001號法律所定範圍內的海關事務。
二、為著上款的效力,本行政法規附件四所指的部門及實體視乎情況隸屬於保安司司長或
由其監督或監管。附件四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附件四*
(第四條第二款所指者)
(一) 警察總局;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三)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四)治安警察局;**
(五)司法警察局;**
(六) 澳門監獄;
(七)消防局;***
(八)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九)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十)司法警察局福利會;***
(十一)消防局福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