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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安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內部治安; (二)刑事偵查; (三)出入境控制; (四)海上交通及有關罰則的監察; (五)民防; (六)監獄體系的協調及管理。 (七)第11/2001號法律所定範圍內的海關事務。 二、為著上款的效力,本行政法規附件四所指的部門及實體視乎情況隸屬於保安司司長或 由其監督或監管。附件四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分。 附件四* (第四條第二款所指者) (一) 警察總局;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三)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四)治安警察局;** (五)司法警察局;** (六) 澳門監獄; (七)消防局;*** (八)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 (九)治安警察局福利會;*** (十)司法警察局福利會;*** (十一)消防局福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