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一)教育;
(二)衛生;
(三)社會工作;
(四)文化;
(五)旅遊;
(六)體育;
(七)青年。
二、為着上款的效力,本行政法規附件五所指的部門及實體視乎情況隸屬於社會文化司司
長或由其監督。附件五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份。
附件五
(第五條第二款所指者)
(一)衛生局;
(二)教育暨青年局;
(三)文化局;
(四)旅遊局;
(五)社會工作局;
(六)體育發展局;
(七)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八)澳門大學;
(九)澳門理工學院;
(十)旅遊學院;
(十一) 第四屆東亞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 **, ***
(十二)學生福利基金;*
(十三)體育發展基金;*
(十四)文化基金;*
(十五)旅遊基金;*
(十六)第二屆亞洲室內運動會澳門組織委員會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