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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運輸工務司司長在下列施政領域行使職權: (一)土地的整治; (二)交通管理及航空器和港務; (三)基礎建設及公共工程; (四)運輸及通訊; (五)環境保護; (六)經濟房屋及社會房屋; (七)氣象。 二、為着上款的效力,本行政法規附件六所指的部門及實體視乎情況隸屬於運輸工務司司 長或由其監督。附件六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份。 附件六 (第六條第二款所指者) (一)土地工務運輸局; (二)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三)港務局; (四)政府船塢; (五)郵政局;* (六)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七)房屋局; (八)建設發展辦公室;* (九)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 (十)環境委員會; (十一)民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