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erlin (中華隊加油 我是小白瘬T2)
看板MLB
標題Re: [心得] 泰山、Ball Four、Jim Bouton
時間Tue Jan 22 00:44:20 2008
這樣說好了
其實我還蠻懷疑
現在所謂的新版一年一簽 (取代以前被告倒的不定存續期間合約)
根本就是模仿MLB 以前的reserve clause
reserve clause 的意思大致上來說是這樣的
標準合約為期一年
如果合約到期, 而球員拒絕簽新約
球團可以片面續約一年 ("reserve" the player for one year)
然後一直以來這個續約權被解讀為
這個片面續的一年約, 裡面又自動附帶有球員拒簽則球團可以片面續約的條款
於是一年之後又一年....一年之後又一年.....
當時球員唯一的方法就是罷工(holdout): 拒絕參加春訓, 拒絕上場比賽
直到球團讓步為止
DiMaggio 就罷工過好幾次
Koufax 和Drysdale 在1966 年兩個一起holdout 過三十二天
當然, 除非你很大牌, 否則這跟自殺沒什麼兩樣
球員曾經挑戰過reserve clause 的合法性, 不過在最高法院以三票對五票失敗
(Curt Flood)
在1975 年Messersmith 挑戰成功的時候
用的是另外一種方法
他們首先拒絕簽約, 讓球隊自動續約一年
然後在球季結束後提出異議:
他們認為合約上的片面續約權就只是一年, 所以一年過去之後他們應該是FA 了
最後Peter Seitz 裁決的結果是球員勝訴
理由是 (這邊我是看Bill James 的書滴, 法律我不懂, 所以說錯請指正)
合約法的重要原則之一
是負責起約的一方有將條文敘述清楚無可爭議的責任
若如果條文不清而有爭議, 起約的一方必須承受不利的判決
因此Seitz 接受了球員的解釋: 一年就是一年
而不是長久以來球團的解釋: 一年之後, 還可以再附帶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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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reserve clause 現在還存在於球員合約之中
有些地方也還可以看到這個條款的影子
比如不到可以仲裁年資的球員, 也都是由球團單方面tender contract
去年王建民拒簽之後也是自動renew 一年
只是現在這個"reserve"的動作次數是有限制的這樣
當然其他方面的規定也是很多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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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5.114.93
※ 編輯: Herlin 來自: 59.105.114.93 (01/22 00:47)
推 voon:詳細一點的說,在我國的公平交易法與消費者保護法裡面也有類似 01/22 00:54
→ voon:的規定,ex:定型化契約由提出定型化契約的要約者在文意無法瞭 01/22 00:55
→ voon:解的情況下對於提出要約的一方作出不利的解釋 01/22 00:57
→ voon:其實我們都是抄人家的... 01/22 00:57
推 aimar0808:而且中職球團跋扈的精神有過之而無不及 01/22 03:55
推 secondo:Ambiguity is against drafter... 01/22 2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