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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薪資 個別球員的薪水應該在球員和球團皆同意下訂定,由球員制式合約執行。 A. Definition of Salary 「薪資」這個名詞在用在「最大減薪幅度」、contract tender 和簽訂或是換 約規則時,由下列原則決定: (1) 複數年合約時只算目前這一年的(沒有提前支付或是延期補償) a.如果每年薪水支付的時程滿足最大減薪幅度規則,則該合約最後一年的 薪水將用來當做隔年計算最大減薪幅度的標準。 b.如果不符合的話,則在合約的有效期間裡皆不適用最大減薪規則,薪資 總合由平均值計算,而這個平均值也會用來當做隔年計算最大減薪幅度 時的標準。 (maximum salary cut 這個詞我是不是搞錯意思了?) (2) 包含有提前付款和/或延遲給付補償的複數年合約,而補償是明確的指定   在哪一年支付,或是分散在數年內支付時,則那些年的薪資需包括那些補   償金。 (3) 如果沒有指定的話,就平均分攤到各年去計算。 (4) 延遲付款補償 If any deferred compensation is included in the base determined as described above, it may be payable as deferred on the same terms, or the Club and Player may elect to substitute the discounted present value of such deferred amount. (5) 表現獎金 無論有沒有賺到任何一部份的績效獎金,球團有下面兩種選擇:  a.把整個獎金(有沒有被賺走都一樣)算到薪資裡  b.把獎金除外,但是繼續使用同樣的績效獎金規則 (6) 其他型式的額外補償 所有其他型式的補償,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種類,在此不特別詳述,不過會根據 下面的情形來決定: a.球員為球團服務的薪水 b.現金等用來支付交易、釋出球員時的額外約定 c.由球團贈與球員的資產 d.任何給予退役大聯盟球員的津貼  e.其他沒有特別明定因大聯盟球員之表現所發放的獎金,如果任何支付的金   額發生在特別的事件上。如果那些因為沒發生在特定的時間裡,則不會被   當作是薪資的一部份。 (7) 爭議 在 contract tender、簽訂或是更新合約的時候,發生與上述補償相關的爭議 時,球員或是球團可以提出申訴,同時雙方必須遵守申訴的結果。除了必要的 修改之外,其他的結果還是為有效的。 B. Minimum Salary (1) 大聯盟球員球員從球團支付的薪水訂定如下: 2003:每季 300,000 美金 2004:每季 300,000 美金 2005:每季 300,000 美金加上生活物價指數調整,以 500 元為單位進位,但    是這樣的調整不能讓最低薪資低於 300,000 美金 2006:由 2005 年的結果再加上生活物價指數調整,以 500 元為單位進位。但 是調整的結果不能讓最低薪資低於 2005 年的結果 (2) a.簽下第二份大聯盟合約(不包括如果在第一季就重簽合約的人)   b.在大聯盟所待天數至少超過一天   符合這兩個條件的球員,他們的最低薪資計算方法如下: i) 在大聯盟的時候,薪資不得低於大聯盟規定的最低金額。 ii) 在小聯盟的時候,最低薪水分別為: 2003:每季 50,000 元 2004:每季 50,000 元 2005:每季 50,000 元加上生活物價指數調整,以 100 元為單位進位, 但是這樣的調整不能讓最低薪資低於 50,000 美金 2006:由 2005 年的結果再加上生活物價指數調整,以 100 元為單位 進位。但是調整的結果不能讓最低薪資低於 2005 年的結果 (3) a.在計算大聯盟球員的薪水時,日常物價指數由下列方式決定: i) 在要決定 2005 年的最低薪資時,300,000 應該被乘上一個小數,也就 是在 2004 年十一月由美國勞工統計局所公佈的 Consumer Price Index for Urban Wage Earners 和 Clerical Workers 所訂的值。 ii) 2006 年的則是參考 2005 年的 CPIW。   b.在計算小聯盟球員的薪水時,日常物價指數由下列方式決定: i) 在要決定 2005 年的最低薪資時,50,000 應該被乘上一個小數,也就是 是在 2004 年十一月由美國勞工統計局所公佈的 Consumer Price Index for Urban Wage Earners 和 Clerical Workers 所訂的值。 ii) 2006 年的則是參考 2005 年的 CPIW。 C. Standard Length of Season 為了要計算球員每天的薪資,球季的長度要由第一場正規賽開始的時候起算, 直到正規賽的最後一場為止。這個規則適用於所有球團和球員身上,不管各別 球團的賽程安排。除非是在第五章 A 節和第十五章 J 節第六段中所明定的例 外情形。 D. Maximum Salary Reduction (1) 沒有任何球員的合約在換約的時候會被降薪超過百分之二十。或是被減少 超過前兩年的百分之三十。在這一節中,球員的「薪資」計算方法為下列兩者 中較高的一者: a.他從大聯盟球團(或是如果有的話,小聯盟球團)所賺到的薪資總合 b.下面第二段中所說的情形 (2) 薪資應該包括因為球員被罰款或是禁賽而被扣除的薪水。 (3) 在 tendering a contract 的時候,薪水不能被降低的超過百分之二十。 或是被減少超過前兩年的百分之三十。 =========== 坦白說,我翻得很心虛,因為有很多規則上的東西搞不懂 有任何意見歡迎寫信來討論 這樣我才有勇氣繼續翻譯下去 .... -- 歡迎轉錄,轉錄原則請參考本人名片檔 (不知道怎麼看名片檔的,禁止轉錄 o(一︿一+)o ) My Blog : Braves - Chat and Translation http://braves-ct.blogspot.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95.42
wnkwnk:推一下,翻這個這真的太猛了...>////< 218.170.30.97 04/29
wendt:真是有心人! 218.160.8.45 04/30
kevinloo:推 但是我也看不懂 138.130.184.79 04/30
jjjccc:有個地方寫錯了喔..在Minimum Salary(2)的2005最 203.70.98.179 04/30
jjjccc:低薪資應該是50,000元喔^^" 203.70.98.179 04/30
呵呵,不好意思,已修正 ※ 編輯: RJJ 來自: 218.166.83.93 (05/01 0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