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JJ (傳說中的小米)
看板MLB
標題2003-2006 Collective Bargain Agreement (09)
時間Sun May 15 22:59:53 2005
第十二章:紀律規章及懲戒
A. Just Cause
球員與球團雙方均認定球員只能被所屬球團、副總裁、場上行為部門及主席下
令懲戒。因此,針對懲戒所提出的申訴,應該是針對所提出的內容是否合理。
如果懲戒的內容在申訴後被認定為不恰當,球員應該立即得到完整的補償。在
這邊所謂的「完整的補償」表示:
1.如果是罰款被認定為不恰當,則罰金應該立刻退還。
2.如果因為不恰當的禁賽而損失薪水,則應該立刻得到補償。
3.前兩點中,所損失的金額需連同利息一起補償。利率根據第十五章第 K 點
的規定計算。
4.如果球員的合約中有規定依表現所發放的獎金或是其他項目,則按照他在
球團的 Active List 的時間等比例計算因為不恰當的禁賽而損失的部份。
如果這段時間內球員有部份時間待在傷兵名單裡,則待在傷兵名單中的時
間不予計算。
B. Notice
在每一個關於球員被懲戒的案例中,提出懲戒的一方應該提出書面聲明給球員
及球員工會。
如果是由副總裁、球場行為部門及總裁所提出的懲戒,主席應該要立刻發信件
通知協會關於罰款的部份,禁實的部份則應該用傳真通知,並準備上訴聽證會
的時間。
C. Discovery
被懲戒的球員應該有權力得到所有與該項控訴有關的文件及任何調查期間所得
到的證據。
D. Compliance
1.上訴過程中發生的事件不得被球員拿來當作不服懲戒的理由。
2.罰金的支付:
a.球團的罰金。由球團所提出根據球員制式條約 Regulation 5 所提出的
罰金如果超過 1000 元,則在申訴流程結束或是提出申訴的時限過去之
前不能從薪水裡面扣錢。
b.由副總裁、球場行為部門或是主席所提出的罰金如果沒超過 2000 元,
則在提出時就應該支付。而如果罰金的金額超過 2000 元,則只有在確
認為最後決定之後需要支付。在確認之後,球團就得到將球員的薪水自
動轉帳給主席以支付罰金的權力。
E. Investigations
除了需要立即處理的情況之外,球員和公會應該要收到針對某位球員展開調查
的預先報告。在需要立即處理的狀況發生時,球員和公會還是應該要在可能的
情況下得到通知,而且公會不能知道的比較少。所有人都同意球員有權力要求
協會或是顧問代表出席與調查有關的面談會。
F. Major League Rules 15 and 16
在大聯盟規則第十五及十六條所規定的時間限制在下面這些懲戒事件中不適用:
(看不太懂,留原文)
(1) the prohibition in Rule 16(a) against reinstatement of a Player
on the Restricted, Disqualified and Ineligible Lists in the period
August 1 to October 31, inclusive;
(2) the prohibition in Rules 15(c)(1) and 16(c) against application
for reinstatement from the Ineligible List until after the lapse of
one year from the date of placement on such list; and
(3) the requirement of Rule 16(a) that the Player’s Club shall be
entitled to 30 days’written notice prior to his reinstatement from the
Disqualified or Ineligible Lists, if application for such reinstatement
is filed after February 1 of any year.
--
歡迎轉錄,轉錄原則請參考本人名片檔
(不知道怎麼看名片檔的,禁止轉錄 o(一︿一+)o )
My Blog : Braves - Chat and Translation
http://braves-ct.blogspot.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197.116
推 cwwu:辛苦了218.175.154.107 05/15
推 wendt:加油,這是一件大苦工! 61.229.112.250 05/16
推 moboo:加油!140.113.140.212 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