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搬家津貼
A. 如果球員的合約在球季中從一個大聯盟球團轉移到別一個大聯盟球團,後者
必須支付球員所有因此轉移而產生的搬家和其他相關開銷,兩球團間的距離
如果小於飛機航程一千英哩,則支付 850,一千到兩千英哩,支付 1,150,
如果超過兩千英哩,則支付 1,450。
這筆津貼在轉移成效時自動支付。
這筆預付款以後可以追加,如果球員因此轉移而有合理而實際的支出,則可
以依本章第 C 節的規定申請。
B. 如果球員被指派到另一個大聯盟球團,而距離不超過五十英哩,則球員就不
會得到前述 A 節所規定之搬家津貼。不過有下列例外情形。如果球員從離
球場距離超過 25 英哩的住所搬到比較近的地方,則可以領取上述 A 節所
規定之搬家津貼。
C. 如果有下列情形發生,無論當初合約轉移是從什麼時候生效,或是是在大聯
盟球團間轉移、或是在大聯盟與小聯盟之間轉移,球員都可以選擇在兩年之
內要求補償
1.球員和他的直系親屬搬家所產生的合理而且實際費用,包括噴射客機頭等
艙等。如果球員在合約轉移之後超過一年才搬家,則球員必須是已經住在
球團所屬的城市,而且在此項費用發生時必須還在此球團打球。
2.租賃的費用,包括春訓,如果有的話。不過非春訓期間或正規球季內的不
包括在內。(這段很長,我只翻大意,有興趣的自己看)
補償應由得到球員的球團支付,除非是從大聯盟轉到小聯盟球隊,那就是由
失去此名球員的球團支付。
第九章:解職金
A. Off-Season
球員在球季末到隔年春訓開始前被因為沒有足夠技巧或是競爭力而被球隊中止
合約的話,可以領到三十天份的薪水。(這段也很長,大意是這樣,細節和球
員制式合約有關,有興趣的自己看)
B. Spring Training
如果球員被中止合約的時間是在春訓開始後,但是在球季開始前的十五天以前,
同上,可以領到三十天份的薪水。如果是在春訓期間在球季開始前的十五天之
後,則可以支領四十五天份的薪水。
C. In-Season
如果球員被中止合約的時間是在球季中,則可以領到當年份的所有薪水。
D. Split Contracts
如果球員簽的合約裡有包括大聯盟約和小聯盟約(有這種事?!),則前三則
條款的支付原則為:
1.要付三十天的就用小聯盟約來算,不然就是用大聯盟約來算。
2.如果是在球季中,終止合約的當天球員在小聯盟,就用小聯盟約來算,
不然就是用大聯盟約來算。球員的合約不得因為要減少終止時需付的錢
而增加小聯盟約。
要注意的是,如果球員不能被任意指派到小聯盟,或是他是從之前的規則五選
秀要來的球員,除非終止合約的時候他接受指派到小聯盟,不然都必須用大聯
盟約的部份來計算。
E. Injury
如果球員的合約因為受傷沒辦法打球而被球團中止,而受傷的原因是在合約所
允許的範圍內,而球團也收到了根據制式合約裡的規則二而來的通知,球員將
收到所有當年度尚未支付的金額,less all workers’compensation payments
received by the Player as compensation for loss of income for the
specific period for which the Club is compensating him in full.
F. Non-Duplication
第九章中所規定應支付的金額,無論該球員一年內被釋出幾次都應支付,不過
有下列限制:
1.球員一年之內所領到的解職金不能超過:
a.原本合約裡所規定的薪水
b.從各個球團所領到的錢,包括被延遲到之後給付金額的現值、獎金等的
總合。
2.如果被釋出的球員拒絕接受另一個大聯盟球團所提出的合理合約,則此球
員就喪失了如果接受合約就領不到的那一部份解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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