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jjccc (yijye)》之銘言:
: 雖然2004年豪華稅的新聞已經過了很久
: 但是最近在看當時的文章時
: 發覺有一些不太了解的地方
: 希望高手能夠解決我心中的困惑
: 當時的新聞是這樣寫的「大聯盟豪華稅的計算標準是以各球團四十人名單的平均合約年薪
: 為計算單位,因此洋基的團隊薪資增加到為二億零三百九十萬美元、紅襪一千三百四十萬
: 美元、天使一億二千四百六十萬美元。
: 洋基2004年薪資總額高達一億八千七百九十萬美元,比2003年多出一千八百萬美元;紅襪
: 居次,來到一億三千零四十萬美元;天使則以一億一千五百六十萬美元排名第三。
: 那我的問題就產生了...
: 豪華稅不是以薪資總額來計算的阿??(薪資總額的定義為何??40人or25人)
以各球團「四十人名單」的平均合約年薪為計算單位
你都引了怎麼會沒看到呢? @@a
: 那文中的第一段話「以各球團四十人名單的平均合約年薪為計算單位」又是什麼意思
我想可能會搞混的是"平均合約年薪"這裡
平均合約年薪 指的是合約薪資/合約年數
比方3年21M的合約 年薪就以21M/3=7M來算 不管這名選手這三年實拿多少錢
(可能第一年拿1M 二三年各拿10M 但是算豪華稅時通通算7M)
把各球團40人名單裡的球員的平均合約年薪加起來 就是計算豪華稅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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