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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ntieheuser (lanti)》之銘言: : : 大家別小看這個「次高者得標」的制度, 這個制度不是次高者得標吧 最高者得標,要付的錢是由次高者決定 應該是這樣吧? : 這些討論忽略了一個問題,前述競標制度是建立在得標者有履約義務的前提下, : 當得標者並沒有履約義務的時候,這個制度沒有辦法改善任何問題. 以現在的狀況來說,很難決定球團到底有沒有意願實行履約義務 要真正達到公平 應該是在入札之前,球員先公告他要的合約內容 理由是球員的「價值」其實是和他的「合約」習習相關的 同樣的球員,他要求四年兩千萬或是六年九千萬或是兩年三千萬 對於想要簽下他的球隊來說,願意付出的入札金就完全不一樣了 這樣應該就更公平一點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9.213.198.25
okamifang:問題是不是FA根本沒資格要求,唯一的權利就只是去或不去 12/12 08:48
dunmax:球員是商品,但是說穿了如果Boras是日職球團跟球員的經紀人 12/12 09:01
dunmax:可能他要考量會更多,狀況也會不一樣 12/12 09:02
dunmax:乾脆搞成先跟經紀人談合約,談妥的再來投標 12/12 09:03
RJJ:資格可以用給的,應該不是問題吧 12/12 09:27
RJJ:重點在於開口要了以後有沒有人要給 12/12 09:27
asdfzx:以現在的狀況來說很難決定球團到底有沒有意願實行履約義務 12/12 10:13
asdfzx:的確是,例如挖到金礦的小熊,你如何認定這個金額是否小熊出 12/12 10:14
asdfzx:不起? ..."大家都說你挖到礦脈了,別[更]了,多個2M吧~" @@ 12/12 10:15
lolity:是的是的,我用詞有問題....是最高者得標付次高標金。 12/12 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