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告] 共 2 人收件
※ jianoon Homu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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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去函詢問ark888他既然不是吳處長本人
那他究竟是誰 所得到的答覆
嗯...我只想說 科科
※ 引述《ark888 (深藍九號)》之銘言:
親愛的管理者您好:
在看完版上熱烈的討論後
我想事情已經失焦了
所謂合法連結係指
所有mlb有授權的單位.當然亦包含媒體(espn.民視....等)
非法連結是指
http://blog.xuite.net/baseballman/blog
某位鄉民張貼的
本人或是博弘的吳處長
原意站在善意的第三人提醒鄉民
關於站長要尋問的法條問題
明天處長會直接請律師告知再回覆
以小弟的見解可先回答您
著作權法法條 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
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壹.MLB等影片原則上應是有著作權的,任意下載及提供下載點
極可能會侵犯著作權人之"重製"及"公開傳輸"等權利,
而有著作權法第91條及第92條之刑責。
貳.依著作權法................
"重製"行為的定義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
: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有形之重複製作。」
,因此將著作上載至網站或從網站上下載均屬重製定義中所指以其他方法
有形之重複製作。因此將影音或文章上載至網站上,
或從網站上予以下載即皆屬於重製該著作的行為。
"公開傳輸"行為的定義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
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
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故在網站(媒介)裡提供下載點讓公眾(不特定的第三人)下載,
即構成公開傳輸的行為。
最後以我本人的立場想說些事
1.我並不在博弘任職..他們好不好不干我的事
2.我與處長乃朋友關係已提供其資料供您查證
3.來ptt不超過2個月的時間連版上的發言權都沒有要查證我的身份??why??
說簡單一點..我認為我的身份是善意的第三人..為什麼出於善意需要
提供我的個資給您??同時再您要求我提供時..是否對等的立場您該提供給我??
不然對我而言..您也只是3個英文字的代碼
4.我記得n年前..kuro<=不知道有沒有拼錯..音樂下載的平台..
有成大學生被版權公司告到要賠錢..博弘當然可以直接提出法律行動
我想他們重視你們亦維護你們..所以單純的發信給您..提出簡單的要求..
而非....
5.以mlb那麼大的版..身為版主..重視所謂的"著作權"應該是本應該做的吧..
我對大家要抵制mlb.colore..沒什麼意見..大可直接去mlb.com..
當台灣合法的廠商因為國人對著作權不重視心灰意冷放棄時..
損失的是???
以上..內容有點多..感謝您的重視..再次謝謝您.
若有其他疑問1.可直接寄信給我..2.可直接打電話給吳先生..
3.要到他們公司應該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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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達,沉住氣聽好。說那禁語。
我也會一起說。把手放在我的手裡。」
「バル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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