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CC (JC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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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高捷公辦六標案一審宣判 吳孟德重判12年鍾善藤4年
時間Wed Aug 1 07:54:28 2007
中國時報 2007.08.01
高捷公辦六標案一審宣判 吳孟德重判12年鍾善藤4年
殷道貞/高雄報導
高雄捷運工程公辦六標案,高雄地院審結宣判,合議庭認為該項工程不適用政府採
購法,未公開招標並不違法。擔任「評決小組」的五名委員中,吳孟德與鍾善藤因收受
賄賂,依貪汙罪各處十二年、四年刑期;另三名委員周禮良、陳敏賢、賴獻玉被控圖利
部分無罪。
至於三名行賄被告張志榮(新文化基金會董事長)、陳建廷(日安公司協理)與日
商木川良二,各處刑期八月(減刑為四月)、五月(減刑為二月又十五日)、一年二月
(減刑為七月),均褫奪公權一年。
吳辯稱未收賄 卻無法交代
判決指出,高雄市政府為辦理高捷公辦六標工程,由前高雄市長謝長廷指派吳孟德
(前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長)、周禮良(前高雄市政府捷運局長)、委派鍾善藤(前交通
部主任秘書)與高雄捷運公司指派的陳敏賢(前高雄捷運公司副董事長)賴獻玉(前高
雄捷運公司總經理),等五人組成「評決小組」委員。
該五人由於受高雄市政府委託代為執行市府監督辦理公開招標作業公共事務之人員
,有受託公務員之身分,屬新刑法所稱之公務員。
判決書指出,吳孟德盤使特定廠商得標,在CO2標開標當日,趁機以電話洩漏底
標價給陳建廷,並於事後收受張志榮二百萬元。雖然他辯稱二百萬元是陳建廷因他幫助
台北行天宮開發案所給的報酬,但對相關內情無法交代清楚。
汙點證人指證 認定收賄屬實
而且吳孟德如何洩露底標及收受賄款部分,並經陳建廷、張志榮於偵查中以汙點證
人身分指證明確,並於審理中證述無誤,法官認定他收賄屬實。
吳孟德依據法令從事公務,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
六年,所得二百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
鍾善藤則是在案發後,於檢察官偵查中坦承收賄三百萬元,關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
,收受賄賂,由於其在檢察官偵查中自白,依法獲被從輕量處有期徒刑四年,褫奪公權
二年,所得三百萬元應予追繳並沒收。
日商木川良二辯稱佣金一億二千八百萬元,係華大成支付日安公司的服務報酬,法
官認定此部分,陳建廷、張志榮於偵查中以汙點證人身分指證是賄款,且在開標前木川
良二多次與陳建廷及張志榮會面,並與鍾善藤及吳孟德餐敘,依貪汙治罪條例行賄罪判
刑一年二月,減為七月,褫奪公權一年。
周禮良、陳敏賢、賴獻玉無罪
至於周禮良、陳敏賢與賴獻玉同為評決委員,三人被檢察官認定構成圖利廠商而予
起訴,合議庭判決無罪,審判長林俊寬說明四個理由:
一、公辦六標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此業經主管機關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甚明,周禮
良、陳敏賢、賴獻玉依此而不依政府採購法進行公開六標之招標,主觀上並無違背法令
之故意。
二、公辦六標評決小組委員,本來就有一定之權限,可決定決標原則及開標順序,
其等所為相關規定並未違背法令或高雄捷運工程興建營運合約,且招標公告並未明訂開
標順序,評決小組自無故意變更開標順序之問題。
三、周禮良、陳敏賢、賴獻玉決定「單一標先開」及「在地廠商優先」原則,有利
高捷標案儘速決標,且有扶植在地廠商作用,並無證據證明此係故意圖利特定廠商之設
計。
四、勘驗開標當日市府政風人員所攝光碟內容,並未見有洩漏底價情形,且相關得
標廠商代表亦於偵查及審理中證述沒有接獲任何人洩漏底標。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708010004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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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CC:是不是只有CO2這一標有問題? 都沒提到其他標耶 08/01 07:55
推 yesonline:還有CR5..等 08/01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