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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zamatsuri (星馬將@中文維基百科)》之銘言: : ※ 引述《edctw (腳扭到,還是板橋第一人)》之銘言: : : 這兩天北捷看到的事情 : : 我還想說我早上六點半怎麼報紙就只剩一半 : : 終於我昨天看到了! : : 西門站連續看到兩個人 : : 不是只拿三四份哦... : : 是直接拿10-20份,捲起來,丟進包包帶走 : : 真他○X的誇張! (略) : 今天的Upaper頭版右上方有聲明: : 「Upaper每人限取閱一份 : 取閱過多屬侵佔行為 : 可依法送辦」 : 這算是巧合? 我是想說,當然可以依法送辦 只是,辦不辦得下去而已 XDD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之前幹公園的自來水被判刑是因此公園的自來水不是市政府免費大請客; but,U報是一份擺明了無料放送的報紙,何來 "他人之物" 之說? 告?U報的老闆當然可以提告,畢竟訴訟權也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 問題只是告不告得成而已啊 XD XD XD -- 追求跨領域專業整合 掌握國際間環境變遷 道天地將法 智信仁勇嚴 精益求精 宏觀前瞻 術德兼修 薪火相傳 做國家的干城 慎謀 能斷 確保國祚萬萬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238 ※ 編輯: MOTCT 來自: 118.169.1.238 (04/18 22:54)
mu178:沒有錯 侵占是易持有為所有 U報一開始就是讓人所有的報紙 04/19 00:33
mu178:並不是借放讀者這裡 怎麼會是侵占 04/19 00:36
entau:哈哈 應該是竊盜 不是侵占 04/1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