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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全刪 剛剛去查大眾捷運法 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 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 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 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 或檳榔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 、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 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 我們可以發現 第一點、受規範者包括行為人及駕駛人 (不過我覺得很奇怪,難道乘客行為時算行為人,駕駛人行為時就不算行為人?) 第二點、要在禁止飲食區內引食 問題就在駕駛室算禁止飲食區嗎? 如果以新聞內容來看,公司似乎有規定駕駛室內不能攜帶除無味白開水 以外的東西,以這個角度言的話,駕駛室的確是禁止飲食區 第三點、成立要件是經勸阻不聽 依新聞內容來看,這位駕駛並沒有受到勸阻,自然也沒有勸阻不聽的成立要件, 既然不符合要件,自然就沒有違反規定 因此依我來看,這位駕駛不應該依大眾捷運法受罰 不過如果公司內部有獎懲規定的話 應依獎懲規定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9.62.129
edctw:公司內部應該也可以有自己的規定 05/17 14:19
edctw:就像高鐵會規定服務台站務要站著跟旅客說話 05/17 14:20
edctw:制服縮水不得超過3%等等 這些應該是台高公司的規定 05/17 14:20
tw3781:攜帶與飲用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動作,其實高捷的作法已經有些 05/17 14:21
tw3781:過當了 05/17 14:21
edctw:而不是鐵路法的規定 同理 這件事情也要看高捷的規章 05/17 14:21
edctw:這樣說吧 禁止飲用是為了避免翻倒 禁止攜帶是為了避免飲用 05/17 14:23
edctw:在駕駛室的環境跟車廂內完全不一樣 當然要更加嚴格 05/17 14:23
flyplayer:禁止飲食是大眾捷運法規定 而禁止攜帶應該是高捷內規吧 05/17 14:34
edctw:應該是這樣 05/17 14:39
edctw:大眾捷運法是全台灣的捷運都適用的...那BRT適不適用啊? 05/17 14:39
ss60315:司機一直開車,喝個水為什麼不行 05/18 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