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uenopierre (皮耶爾)
看板MRT
標題Re: [新聞] 好扯 高捷司機 違規帶飲料上車
時間Sat May 17 14:16:02 2008
原文全刪
剛剛去查大眾捷運法
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
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
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
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煙區內吸煙;或
於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
或檳榔
經勸阻不聽,或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
、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
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
我們可以發現
第一點、受規範者包括行為人及駕駛人
(不過我覺得很奇怪,難道乘客行為時算行為人,駕駛人行為時就不算行為人?)
第二點、要在禁止飲食區內引食
問題就在駕駛室算禁止飲食區嗎?
如果以新聞內容來看,公司似乎有規定駕駛室內不能攜帶除無味白開水
以外的東西,以這個角度言的話,駕駛室的確是禁止飲食區
第三點、成立要件是經勸阻不聽
依新聞內容來看,這位駕駛並沒有受到勸阻,自然也沒有勸阻不聽的成立要件,
既然不符合要件,自然就沒有違反規定
因此依我來看,這位駕駛不應該依大眾捷運法受罰
不過如果公司內部有獎懲規定的話 應依獎懲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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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69.62.129
→ edctw:公司內部應該也可以有自己的規定 05/17 14:19
→ edctw:就像高鐵會規定服務台站務要站著跟旅客說話 05/17 14:20
→ edctw:制服縮水不得超過3%等等 這些應該是台高公司的規定 05/17 14:20
推 tw3781:攜帶與飲用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動作,其實高捷的作法已經有些 05/17 14:21
→ tw3781:過當了 05/17 14:21
→ edctw:而不是鐵路法的規定 同理 這件事情也要看高捷的規章 05/17 14:21
→ edctw:這樣說吧 禁止飲用是為了避免翻倒 禁止攜帶是為了避免飲用 05/17 14:23
→ edctw:在駕駛室的環境跟車廂內完全不一樣 當然要更加嚴格 05/17 14:23
推 flyplayer:禁止飲食是大眾捷運法規定 而禁止攜帶應該是高捷內規吧 05/17 14:34
→ edctw:應該是這樣 05/17 14:39
→ edctw:大眾捷運法是全台灣的捷運都適用的...那BRT適不適用啊? 05/17 14:39
推 ss60315:司機一直開車,喝個水為什麼不行 05/18 1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