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TCT.bbs@ptt.cc (竊鉤者誅,竊國者侯)》之銘言:
> ※ 引述《buenopierre (皮耶爾)》之銘言:
> : 原文全刪
> : 剛剛去查大眾捷運法
> : 第50條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 : 以下罰鍰:
> (略)
> :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
> : 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
> : 所。
> (略)
> : 我們可以發現
> : 第一點、受規範者包括行為人及駕駛人
> : (不過我覺得很奇怪,難道乘客行為時算行為人,駕駛人行為時就不算行為人?)
> 那個駕駛人應該是
> "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
> 的駕駛人啦
> 大眾捷運相關法規對於開捷運的人應該是稱呼為司機員。
考量到"司機員"是個職稱,不見得所有開鐵路車輛的都是"司機員"
特別是捷運、高鐵加入營運後,為了能規範所有鐵路單位的車輛
駕駛人員,法規上已不使用"司機員"這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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