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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TCT.bbs@ptt.cc (竊鉤者誅,竊國者侯)》之銘言: > ※ 引述《buenopierre (皮耶爾)》之銘言: > : 原文全刪 > : 剛剛去查大眾捷運法 > : 第50條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 : 以下罰鍰: > (略) > :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進入大 > : 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 > : 所。 > (略) > : 我們可以發現 > : 第一點、受規範者包括行為人及駕駛人 > : (不過我覺得很奇怪,難道乘客行為時算行為人,駕駛人行為時就不算行為人?) > 那個駕駛人應該是 > "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 > 的駕駛人啦 > 大眾捷運相關法規對於開捷運的人應該是稱呼為司機員。 考量到"司機員"是個職稱,不見得所有開鐵路車輛的都是"司機員" 特別是捷運、高鐵加入營運後,為了能規範所有鐵路單位的車輛 駕駛人員,法規上已不使用"司機員"這詞 -- Origin: 交大鐵道會˙內灣新小月台 bbs.emu486.net Author: Enterprise61-230-18-140.dynamic.hinet.net 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