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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25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應以企業方式經營,旅客運價一律全票收費。如法令另有規定予以 優待者,應由其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這條好像意思是主管機關得出錢) 4條 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直轄市、縣 (市) 政府協議決定地方主管 機關,協議不成者,由交通部指定之。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9條 大眾運輸票價,除法律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外,一律全價收費。依法律規定予以優待者, 其差額所造成之短收,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我只是對於法規的解釋有點興趣 跟大家討論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7.109.47
BigHotDog:25條的主管機關指的是如老人福利法,主管機關就是內政部 08/06 20:40
yunhan:喔喔 原來如此 那內政部要出錢摟 08/06 20:42
BigHotDog:如果您在去對照發展大眾運輸條例,另一個坑是身障者保護 08/06 20:44
BigHotDog:法,這就有處罰了,兩個主管機關都是內政部..要不到錢啦 08/06 20:45
Formu1a0ne:第四條不是很清楚嗎 都告訴你主管機關了呀 08/06 20:57
※ 編輯: yunhan 來自: 140.117.109.47 (08/06 21:01)
Formu1a0ne:就算是依照老人福利法 也一樣是是地方政府 08/06 21:10
trtc:也就是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啦.... 08/07 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