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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捷運公司係依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必須自負盈虧,且大眾捷運法第27條 規定:「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應以企業化方式經營,旅客運價一律全票收費。如法令另 有規定予以優待者,應由其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雖然「老人福利法」及「身心 障礙者保護法」規定,65歲以上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應以半價搭乘公民營交通工具,惟上述 2法並無優於「大眾捷運法」【皆屬特別法】。)依交通部86年10月26日交路86字第048856 號函復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的主管機關為社會福利機關(在中央為內政 部,在地方為縣市政府),故其編列補貼預算者以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辦理為宜。目前臺 北縣/市政府已依法編列預算補貼,故設籍於臺北縣/市的老人及身心障礙者,可以向戶籍 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申辦敬老愛心卡及愛心陪伴卡,持用該卡搭乘臺北捷運的票價差額則 由本公司按月覈實造冊向臺北縣/市政府請款。 來源:台北捷運公司網站http://www.trtc.com.tw/c/faq97.asp?id=50 所以大眾捷運法凌駕於老人福利法以及身心障礙者保護法X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129.243
BigHotDog:立法者連法的地位都搞不清楚,真是有夠悲哀 08/07 00:01
RikerKing:委員好好要求內政部作點事。 08/07 00:10
yunhan:原來有地位關係 那這樣是各縣市社福機關都應編列預算嗎 08/07 01:01
b7736:文章內沒有提到優於阿,看起來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勢必要解釋 08/07 01:22
b7736:而這個解釋要由司法一權來解釋,行政權做出的決定沒有正當性 08/07 01:23
yoshilin:此二法應適用"另有規定",只是財源也是由該二法主管機關付 08/07 07:37
jamesbababa:悲哀阿 08/11 1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