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unhan (科科)》之銘言:
: 大眾捷運法
: 25條
: 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應以企業方式經營,旅客運價一律全票收費。如法令另有規定予以
: 優待者,應由其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 (這條好像意思是主管機關得出錢)
: 4條
: 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 府。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直轄市、縣 (市) 政府協議決定地方主管
: 機關,協議不成者,由交通部指定之。
: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 9條
: 大眾運輸票價,除法律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外,一律全價收費。依法律規定予以優待者,
: 其差額所造成之短收,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 我只是對於法規的解釋有點興趣 跟大家討論一下
依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 (捷運系統只能有一個主管機關)
第25條 如法令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應由其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若此處的另有規定是指 老人福利法
依照老人福利法 若在台北縣 主管機關是台北縣政府
在台北市主管機關是台北市政府 (非單一主管機關)
所以你是桃園縣人 依照老人福利法 是用桃園縣政府的預算
桃園縣不在北捷路線裡面所以當然沒有必要編預算
如其他地方雖有編列預算 但很恰巧的編的不足夠 才用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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