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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unhan (科科)》之銘言: : 大眾捷運法 : 25條 : 大眾捷運系統之營運,應以企業方式經營,旅客運價一律全票收費。如法令另有規定予以 : 優待者,應由其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 (這條好像意思是主管機關得出錢) : 4條 : 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 府。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直轄市、縣 (市) 政府協議決定地方主管 : 機關,協議不成者,由交通部指定之。 : 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 9條 : 大眾運輸票價,除法律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外,一律全價收費。依法律規定予以優待者, : 其差額所造成之短收,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 我只是對於法規的解釋有點興趣 跟大家討論一下 依第4條 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 (捷運系統只能有一個主管機關) 第25條 如法令另有規定予以優待者,應由其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 若此處的另有規定是指 老人福利法 依照老人福利法 若在台北縣 主管機關是台北縣政府 在台北市主管機關是台北市政府 (非單一主管機關) 所以你是桃園縣人 依照老人福利法 是用桃園縣政府的預算 桃園縣不在北捷路線裡面所以當然沒有必要編預算 如其他地方雖有編列預算 但很恰巧的編的不足夠 才用第九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58.99.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