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聯車介紹-2
車輛尺寸
車輛寬度應為2.90 m至3.05m之間。
自軌面起算之車輛高度應為3.6m至3.8m之間。
中間車輛聯結器間之車長應為19.75m至20.25m之間。
兩端車輛則可容許有駕駛室多出之前懸長度,
在駕駛室前端輪廓符合曲線段結構淨空條件的限制下,可超出80m之最大月台長度。
列車性能(TRAIN PERFORMANCE)
電壓 750VDC
不論車輪任何程度磨損、軌道條件、旅客載重及列車編組改變,
下列之性能需求皆要滿足:
(1) 最大設計速度:110 km/h
(2) 最大營運速度:100 km/h
(3) 公稱加速率 :1.1 m/s2
(4) 靜止加速至33 km/h所需最長時間:10 s
(5) 靜止加速至90 km/h所需最長時間:33 s
(6) 平均常用煞車率: 1.0 m/s2
(自90 km/h減速至 0 km/h)
(7) 要求之最大變動率 +- 5%
(8) 加速或減速之最大急衝率(Jerk Rate): 0.75 m/s2
(9) 緊急煞車率 :1.3 m/s2
4車編組普通車及5車編組直達車,對於完全喪失牽引力之5車編組故障直達車在
所有載重條件下,皆具有救援能力。救援列車在故障列車鬆軔條件下,
能於正線最陡處啟動及爬坡,最高速度可達25km/h,以將故障列車拖離營運。
煞車性能(Braking Performance)
在平坦軌道上從最高速度90km/h±0.5km/h進行常用煞車時(1.0m/s2),
列車於任一載重條件下,煞車至靜止的距離不得大於375m。
機電系統承商須就如何達到該煞車距離,提出最低黏著條件計算資料,
應特別注意在包含5.0%坡度之長陡路段之煞車及停車課題。
為降低旅客車門偏離月台門定位之風險,在使用常用煞車率下,
列車依照ATO模式之運轉及煞車指令停靠月台時,列車停靠在指定地點之準確度
須在 ± 300mm範圍內,而準確率須達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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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32.3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