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RS.bbs@EMU486.twbbs.org (永遠再會了~台汽)》之銘言:
: 不會被罰錢,因為行政罰法第13條前段規定: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
: 之行為,不予處罰。」
: 所以救人而跳下軌道是不予處罰的,
: 畢竟生命是無價的,如果一個人救人卻要遭到處罰,
: 是絕對不合理的,因此「救人無罪」,
: 下次如果遇到類似情形,就勇敢的見義勇為吧。
這個已經討論過了
精神可嘉 但是不鼓勵
因為捷運站裡已經有相關措施了(如緊急停車鈕、對講機等)
如果每次事件都還是要人先跳下軌道救人的話
那些措施就形同虛設了
下次如果遇到類似情形
正確作法是先按緊急停車鈕
再按對講機(通常會在緊急停車鈕旁邊)通知站務人員
如果附近有捷運人員(警察或志工)的話也請通知他們
這樣才是最正確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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