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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runicht (請叫我優布匠~~>///<)》之銘言: : ※ 引述《MOTCT (竊鉤者誅,竊國者侯)》之銘言: : : 根據某位版友在批兔的說法,當初曾經想找輔大附近的某一塊地,不過考量到 : : 該用地上建築林立,雖然當中違建居多(還是全部都是?),但是拆遷起來所需 : : 的各式費用驚人,所以找上了跟台北市政府捷運局同為公家機關的樂生療養院 : : 來當新莊機廠用地,因為公家機關遇到捷運工程大多會禮讓捷運。 : : (關於拆遷的驚人費用,可以參考北投機廠拆遷時的場面) : 我記得北投機廠拆遷時的兩件事,第一是發放補償金的人員和住戶勾結重複領取補 : 償金,然後為此捷運局堅持導入電腦系統(當年電腦沒那麼普及),才解決這個問 : 題。第二是有很多人趁機趕快養雞鴨、蓋個爛屋子,多領一些補償金,然後出現捷 : 運局派人半夜數鴨子的場面。 : 買樂生院只要四十億,拆民房四十億花下去可能還不夠外加還有一堆麻煩,哪個公 : 務員想去牢裡蹲或是嫌事情不夠多才會想要徵收輔大後方那塊地。 ???????????????????????????????????????????????? 第 220 條 現供第二百零八條各款事業使用之土地,非因舉辦較為重大事業無可 ^^^^ ^^^^^^^^^^^^^^^^ 避免者,不得徵收之。但徵收祇為現供使用土地之小部份,不妨礙現有事業之 ^^^^^^^^^^^^^^^^^^^^ ^^^^^^^^^^^^^^^^^^^^ ^^^^^^^^^^ 繼續進行者,不在此限。 ^^^^^^^^^ 既然樂生療養院之土地屬於事業用之『公用財產』,則對於此一公用財產得否再辦理 徵收,就不無疑問,蓋依據土地法第220條之規定:「現供第二百零八條各款事業使用 之土地,非因舉辦較為重大事業無可避免者,不得徵收之。但徵收祇為現供使用土地之 小部份,不妨礙現有事業之繼續進行者,不在此限。」其已明文規定,,對於現供『公 用事業』使用的土地,除非具有更大『公益』,且無法避免者,不得為之,而即使允許 徵收,亦需採取侵害最小之方式為之,不得妨礙原有事業之進行。則以此觀點論之,大 眾捷運設施固為『公益』顯然,但樂生療養院亦為『全國唯一』的『癩病』防治所,在 此方面,大眾捷運設施並不具有優位性,而對公用土地主張再徵收。 而另外一方面,即使我們承認『大眾捷運設施』之興建具有『公益優先性』,但關於公 用土地之再徵收尚須具有『不可避免』性顯然,然依據整個新莊機場的規劃歷史中?我 們可看出,其具有其他可行替代性之方案(如輔大後方之塭仔圳農業區[7]),只是因為 地方人士之反對而作罷,而捷運主管機關才將需用土地之取得寄託至樂生療養院土地上, 此顯然並不符合前述所謂『不可避免性』之要件顯然。蓋依據土地法及大眾捷運法之規 定,對於捷運設施之用地本來就可作為公用徵收之理由,則捷運主管機關當無理由自廢 武功,放棄對於『私人土地』之徵收而改採對於『公用土地』之徵收,更遑論此一徵收 將會影響到原公用事業機關之繼續進行[8]。 而最後一點則是,即使我們都同意了大眾捷運設施得徵用樂生療養院之土地,但此一徵 用範圍,亦應採取侵害最小之方式為之,而不得妨礙原有事業之進行,而觀諸捷運主管 機關之原本規劃,計畫將樂生療養院全區30甲之用地全部拆除,而僅留0.99公頃作為新 院區之使用[9],完全未注意到原有院民之居住生活品質之保障以及公衛史料之保存, 而全然以捷運開發為優先的思考模式,違反上述『侵害最小性』規定顯然。 綜上所述,吾人可知,無論是就公用土地之徵收之觀點或是公營造物之使用觀點而言, 樂生療養院院民對於樂生療養院之土地使用均有法源上之依據顯然,而這一使用權是受 到法律上之保障的,具有對世效力顯然,而非如某人所言,僅為一單純債權契約[10], 不具有對抗徵收效力顯然,更遑論,在捷運主管機關的整個徵收過程中,並未注意到對 於『公用財產』『再徵收』的限制,以及『侵害最小性』的原則,正是造成今天樂生拆 遷爭議案的最主要原由! -- 真正的戰爭現在才剛剛開始 http://www.wretch.cc/blog/powerslid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31.131.176
yesonline:拆除樂生房舍係基於國家公共建設之整體利益! 05/14 06:18
powerslide:保留樂生院也是基於國家整體利益(國民健康)啊! ~~~XD 05/14 09:09
jamihan1981:????除了那一百多個人,看不到整體在哪裡 05/14 09:39
powerslide: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暫行組織規程 05/14 10:06
powerslide:第 2 條行政院衛生署為加強辦理癩病 (痲瘋) 之預防治療 05/14 10:07
powerslide:、復健研究計畫示範及工作人員訓練,特設行政院衛生署밠 05/14 10:08
powerslide:樂生療養院 (以下簡稱本院) 。 05/14 10:09
powerslide:樂生院為全國唯一的『癩病』傳染病防治所,這難道不是갠 05/14 10:09
powerslide:國家整體利益(國民健康)?還是說你要等到傳染病盛行之後 05/14 10:10
powerslide:再來找專屬的醫療單位和人手? 05/14 10:11
coolray:請問一下只是拆遷那防治所就會永遠消失嗎? 05/14 10:59
coolray:為什麼防治所就不能搬家?有絕不能搬的理由嗎? 05/14 10:59
coolray:屬於國家的防治所搬家會帶給國家整體利益永久性無法彌補 05/14 11:00
coolray:的傷害嗎? 05/14 11:01
powerslide:因為土地法220條,對於原供『公用事業』使用的土地,原 05/14 11:01
powerslide:則上是不能『再徵收』的,當然如果捷運願意提供相當於꘠ 05/14 11:02
powerslide:於原有面積之土地以供改建,那又另當別論,問題是可能 05/14 11:03
powerslide:可能嗎? 05/14 11:04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59.124.124.223 (05/14 11:07)
coolray:第一,你最新的推文跟我的推文還有你之前的推文毫無相關 05/14 11:07
powerslide:或者反過來問,如果樂生療養院今天因為要蓋新病院而徵꘠ 05/14 11:08
coolray:第二,原則不能拆除但例外可拆除,所以還是可以拆! 05/14 11:08
powerslide:捷運設施用地,你捷運局會同意嗎? 05/14 11:09
powerslide:???那例外的條件你滿足了嗎?沒有滿足憑什麼拆? 05/14 11:10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59.124.124.223 (05/14 11:14)
coolray:我以回文,謝謝大大,這樣推下去很辛苦的 05/14 11:21
ji394xu3:樂生可以遷,捷運難遷,所以原po您拿土地法舉例實在是犯了 05/14 13:53
ji394xu3:嚴重之大問題~~ 05/14 13:54
ji394xu3:照您的邏輯,當初為新板特區遷校的中山國中還真是"悶"~~~ 05/14 14:01
ji394xu3:再其次樂生療養院就算文建會莫名其妙想用"古蹟萬能"保留~ 05/14 14:05
ji394xu3:然土210:..名勝古蹟..."應於可能範圍內保存之"。換言之, 05/14 14:09
ji394xu3:公共事業用地徵收與古蹟保存"競合"時,亦僅得就一定範圍 05/14 14:10
ji394xu3:保存,並不得以名勝古蹟之名義無限擴大保存之藉由。 05/14 14:11
ji394xu3:又土220謂非因舉辦"較為重大事業無可避免者"不得徵收之.. 05/14 14:12
ji394xu3:足見兩公共事業競合爭用土地時,得以2種方式處理:第一, 05/14 14:15
ji394xu3:比較原則由較重要一方取得使用,第二,協調各為一部份使 05/14 14:16
ji394xu3:用以達到不妨礙現有事業之繼續進行。 05/14 14:17
ji394xu3:又"隔離病院"應以避免集居市區之不成文原則且其可以遷移 05/14 14:20
ji394xu3:之可行性與必要性皆高過於捷運而觀,樂生如果無法接受協 05/14 14:22
ji394xu3:議各為一部份之使用,當然就是遷移 ~ 05/14 14:23
powerslide:殘念,應該是說捷運捨輔大溫仔圳取樂生才是最大錯誤吧 05/14 14:24
powerslide:然後土地法210條早就被文資法第30條與32條取代了,你的 05/14 14:25
powerslide:六法該更新了 05/14 14:27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59.124.124.223 (05/14 14:28)
powerslide:至於中山國中當初是不是有替代方案我不知道,但是如果꘠ 05/14 14:30
powerslide:有的話,那他被強制遷移一樣是違反土地法220條的,至於 05/14 14:31
powerslide:樂生那就更不用說了,他當初就有輔大溫仔圳的方案,只 05/14 14:32
powerslide:主管機關嫌麻煩而不要而已(對此台北縣市還互推責任)ꄠ 05/14 14:32
powerslide:此根本不符合土地法220條『不可避免性』之要件顯然 05/14 14:34
ji394xu3:很抱歉,文資32:...古蹟除因國防安全或國家重大建設... 05/14 14:44
ji394xu3:經提出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委員會審議,並由中央主關먠 05/14 14:46
ji394xu3:核定者外,不得遷移或拆除。換言之,"換湯不換藥"~ 一樣 05/14 14:47
ji394xu3:對於"古蹟萬能"保存這項要件下了"破除但書"~~ 05/14 14:48
powerslide:抱歉你沒看懂文資法32條嗎?是原則上不准拆,除非經過 05/14 14:48
powerslide: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並經中央核定外 05/14 14:49
powerslide:方得拆除,換句話說,古蹟的效力優先於公共建設!跟土 05/14 14:50
powerslide:地法210的規定恰恰完全相反! 05/14 14:51
ji394xu3:幫幫忙,這兩法基本上都是古蹟"優先"但下了"破除但書"~~ 05/14 14:52
ji394xu3:恰恰相反這四個字用起來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05/14 14:56
ji394xu3:文資法以前,公共建設得依土210任意對徵收區內古蹟宰割嗎? 05/14 14:57
powerslide:幫幫忙,先生,請你把土地法210條看清楚吧!是盡可能保 05/14 15:08
powerslide:避免之!也就是原則上還是可以拆,但是要選擇最小侵害ꐠ 05/14 15:09
powerslide:方式為之,跟文資法第32條中央審議委員會由絕對的核准 05/14 15:12
powerslide:權限,簡直天差地遠,豈可類比? 05/14 15:14
powerslide:再來,這篇文章裡好像沒人提到古蹟吧,不知道你扯古蹟 05/14 15:14
ji394xu3:幫幫忙,這兩法前提都是以"古蹟保存優先",但無可避免時 05/14 15:15
powerslide:是何意思? 05/14 15:16
ji394xu3:仍可經審議核準以公共建設優先適用。 05/14 15:16
ji394xu3:我高興提,你可以不回耶~~誰叫你那麼熱血在捷運版猛回?@@ 05/14 15:17
trtc:你們在樂生版沒吵完,又把火線拉到這兒來啊?XDDDDDD 05/14 15:20
ji394xu3:另土210是配合土徵條例7在使用的,麻煩看清楚,其與文資 05/14 15:22
ji394xu3:法皆同樣須徵得古蹟主管機關同意,好嗎?~~~~~ 05/14 15:23
ji394xu3:土徵7:需用土地人應先擬訂古蹟保存計畫,徵得古蹟主管機關 05/14 15:24
ji394xu3:同意。~~我請教那一點跟文資法規定"恰恰相反"?????? 05/14 15:25
powerslide:先生,那你就直接舉土地徵收條例,還舉土地法幹嗎? 05/14 15:34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59.124.124.223 (05/14 15:36)
powerslide:自己用錯法條(土地法210條),還怪別人? 05/14 15:36
ji394xu3:土徵條例是土地法的子法用來延伸解釋母法用!你不懂阿@@? 05/14 16:43
ji394xu3:也真難為了法律所念到如斯地步... 05/14 16:44
powerslide:土徵條例是子法?挖裡勒,這是哪一位法學教授的高見? 05/14 17:02
ji394xu3:呵....唉~~ 05/14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