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esonline:拆除樂生房舍係基於國家公共建設之整體利益! 05/14 06:18
推 powerslide:保留樂生院也是基於國家整體利益(國民健康)啊! ~~~XD 05/14 09:09
推 jamihan1981:????除了那一百多個人,看不到整體在哪裡 05/14 09:39
推 powerslide: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暫行組織規程 05/14 10:06
→ powerslide:第 2 條行政院衛生署為加強辦理癩病 (痲瘋) 之預防治療 05/14 10:07
→ powerslide:、復健研究計畫示範及工作人員訓練,特設行政院衛生署밠 05/14 10:08
→ powerslide:樂生療養院 (以下簡稱本院) 。 05/14 10:09
→ powerslide:樂生院為全國唯一的『癩病』傳染病防治所,這難道不是갠 05/14 10:09
→ powerslide:國家整體利益(國民健康)?還是說你要等到傳染病盛行之後 05/14 10:10
→ powerslide:再來找專屬的醫療單位和人手?
這一段是在說防治所對於國家利益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05/14 10:11
推 coolray:請問一下只是拆遷那防治所就會永遠消失嗎? 05/14 10:59
→ coolray:為什麼防治所就不能搬家?有絕不能搬的理由嗎? 05/14 10:59
→ coolray:屬於國家的防治所搬家會帶給國家整體利益永久性無法彌補 05/14 11:00
→ coolray:的傷害嗎?
這裡我的推文並不反對防治所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我提出的疑問只是防治所的拆遷對於期能帶給國家的利益
會有無法彌補的傷害嗎?
如果沒有的話,為什麼不能拆遷?
簡單來說,難道國家機關不能搬家嗎?
05/14 11:01
推 powerslide:因為土地法220條,對於原供『公用事業』使用的土地,原 05/14 11:01
→ powerslide:則上是不能『再徵收』的,當然如果捷運願意提供相當於꘠ 05/14 11:02
→ powerslide:於原有面積之土地以供改建,那又另當別論,問題是可能 05/14 11:03
→ powerslide:可能嗎?
這裡您只是就法條重新闡述一遍
跟上述兩段推文並無相關
不能加強你的論述
也不能回答我的疑問
再者,原則上不能再徵收是沒有爭議的
但例外要徵收的話必須提供原有面積之土地以供改建
從法條上並看不出來
不知這個結論是如何導出的?
05/14 11:04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59.124.124.223 (05/14 11:07)
推 coolray:第一,你最新的推文跟我的推文還有你之前的推文毫無相關 05/14 11:07
推 powerslide:或者反過來問,如果樂生療養院今天因為要蓋新病院而徵꘠ 05/14 11:08
→ coolray:第二,原則不能拆除但例外可拆除,所以還是可以拆! 05/14 11:08
→ powerslide:捷運設施用地,你捷運局會同意嗎? 05/14 11:09
在這裡您的反問已經公開了你的心證
告訴了我們你覺得捷運是比樂生更重大的公共事業
不然您不會這樣舉反例
所以還是可以拆的
另外補充一點
不管是誰拆誰都不會是要取得原機關的同意
既然都是國家機關
那就是要取得上級主管機關的同意
所以無論是捷運局或樂生的同意
其實都不是絕對的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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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1.2.170
→ coolray:另外大大你在前文貼上了一些新內容,我不知該不該跟你討論 05/14 11:33
→ coolray:因為我不確定版規容不容許我們討論這麼多法律問題 05/14 11:36
推 powerslide:大眾捷運第六條規定看一下吧!我想搞『公共工程』的人 05/14 11:47
→ powerslide:對於基本的法律常識也應該要有,況且這早已列為台大營 05/14 11:48
→ powerslide:管組的必修課程之一了 05/14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