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olray (不要輸給命運!)
看板MRT
標題Re: [問題] 捷運新莊機廠
時間Mon May 14 11:48:35 2007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引述《coolray (不要輸給命運!)》之銘言:
: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抱歉,我還是直接回文好了
: ※ 引述《Trunicht (請叫我優布匠~~>///<)》之銘言:
: : 我記得北投機廠拆遷時的兩件事,第一是發放補償金的人員和住戶勾結重複領取補
: : 償金,然後為此捷運局堅持導入電腦系統(當年電腦沒那麼普及),才解決這個問
: : 題。第二是有很多人趁機趕快養雞鴨、蓋個爛屋子,多領一些補償金,然後出現捷
: : 運局派人半夜數鴨子的場面。
: : 買樂生院只要四十億,拆民房四十億花下去可能還不夠外加還有一堆麻煩,哪個公
: : 務員想去牢裡蹲或是嫌事情不夠多才會想要徵收輔大後方那塊地。
: ????????????????????????????????????????????????
: 第 220 條 現供第二百零八條各款事業使用之土地,非因舉辦較為重大事業無可
: ^^^^ ^^^^^^^^^^^^^^^^
: 避免者,不得徵收之。但徵收祇為現供使用土地之小部份,不妨礙現有事業之
: ^^^^^^^^^^^^^^^^^^^^ ^^^^^^^^^^^^^^^^^^^^ ^^^^^^^^^^
: 繼續進行者,不在此限。
: ^^^^^^^^^
土地法220的法律體系
先跟各位抱歉,我不會用BBS畫樹狀圖
怕說不清楚,還請各位見諒
220要先區分本文跟但書
本文是:現供第二百零八條各款事業使用之土地,非因舉辦較為重大事業無可
避免者,不得徵收之。
但書是:但徵收祇為現供使用土地之小部份,不妨礙現有事業之
繼續進行者,不在此限。
然而本文又區分原則跟例外:
第一,原則不得徵收
第二,例外得徵收
------------------------------(以上法條體系)
但書是便宜原則的規定
在不符合本文的情況下,若不妨礙現有事業之繼續進行的話
那就給他方便讓他徵收一點點過去好進行其他國家事業
不代表符合本文的徵收不能妨礙現有事業之繼續進行
另外,本條的解釋無論原則例外,本文但書,都應該符合比例原則的規定
不是只有但書有
我只能言盡於此,畢竟這裡是捷運版
再者我也要出門了
祝大大抗爭成功
: 您所標示的重點告訴了我們樂生是可以拆的
: 在您的推文中已經把理由闡述得很清楚了
: 請容後述
抱歉喔,我可沒這樣說
第一,我不認為捷運設施比全國唯一的癩病防治所具有公益優先性
第二、即使第一個條件成立,但所謂無可避免性,在此亦不存在,因為單以徵收經
費之高低,並不足以作為『無可避免』之理由,所謂無可避免是說除了此一方式外
以窮盡一切可能仍別無他法,並非以經費高低來衡量的。
第三、即使第一、第二的條件都成立,但此一拆遷仍須符合『侵害最小性』原則,
也就是說必須在維持樂生院用地保留最大的前提下尋求捷運設施的可能性,而不能
一概全面拆除。
所以你根本誤讀了我的文章,特別是在於論述的『前提條件』的限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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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戰爭現在才剛剛開始
http://www.wretch.cc/blog/powersl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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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57.28.172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61.57.28.172 (05/14 11:35)
→ coolray:大大你真的有心的話,請你從我的回文逐一回復, 05/14 11:34
→ coolray:而不是重新闡述一次你的論點,然後斷章取義的說我誤讀了 05/14 11:35
→ powerslide:我的論點就在早上面了!請針對我的論點回答,不用另闢 05/14 11:36
→ powerslide:新題,然後斷章取義!全然不顧法條的體系解釋 05/14 11:37
→ coolray:我的確是針對你「先前」的「全部論點」逐一回複啊 05/14 11:37
→ coolray:只是你「後來」又多加了這麼多東西,這樣要怪我沒回複喔? 05/14 11:38
→ powerslide:殘念,那根本不叫回答好嗎?請你先把我對土地法220條的 05/14 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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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1.2.170
→ coolray:我給你體系了,言盡於此,請版大見諒 05/14 11:50
→ ji394xu3:基本上這位p大高材生對土地法220的解釋是錯誤了~ 05/15 19:41
→ ji394xu3:土220最後指1,公共事業用地若祇小部份徵收 2,不影響原事 05/15 19:42
→ ji394xu3:業進行 -> 不在此限 = 不受此土220前述之限 = 公共事業用 05/15 19:44
→ ji394xu3:地徵收得不受上開"非重大事業無可避免之限"。 05/15 19:45
→ ji394xu3:又照p大高材生之錯誤解決土220,則公共事業用地徵收將永 05/15 19:47
→ ji394xu3:久只能"小部份徵收",實乃荒繆。 05/15 19:48
→ ji394xu3:簡單說,土220前文乃指原則公共事業用地不得徵收,但非重 05/15 19:52
→ ji394xu3:重大事業無可避免者例外(上推文,去"非"字)。但書乃指符合 05/15 19:54
→ ji394xu3:小部份徵收與不影響原事業2原則可徵收之。不受原則之限。 05/15 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