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MRT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Trunicht (請叫我優布匠~~>///<)》之銘言: :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 : : 第 220 條 現供第二百零八條各款事業使用之土地,非因舉辦較為重大事業無可 : : ^^^^ ^^^^^^^^^^^^^^^^ : : 避免者,不得徵收之。但徵收祇為現供使用土地之小部份,不妨礙現有事業之 : : ^^^^^^^^^^^^^^^^^^^^ ^^^^^^^^^^^^^^^^^^^^ ^^^^^^^^^^ : : 繼續進行者,不在此限。 : : ^^^^^^^^^ : : 既然樂生療養院之土地屬於事業用之『公用財產』,則對於此一公用財產得否再辦理 : : 徵收,就不無疑問,蓋依據土地法第220條之規定:「現供第二百零八條各款事業使用 : : 之土地,非因舉辦較為重大事業無可避免者,不得徵收之。但徵收祇為現供使用土地之 : : 小部份,不妨礙現有事業之繼續進行者,不在此限。」其已明文規定,,對於現供『公 : : 用事業』使用的土地,除非具有更大『公益』,且無法避免者,不得為之,而即使允許 : : 徵收,亦需採取侵害最小之方式為之,不得妨礙原有事業之進行。則以此觀點論之,大 : : 眾捷運設施固為『公益』顯然,但樂生療養院亦為『全國唯一』的『癩病』防治所,在 : : 此方面,大眾捷運設施並不具有優位性,而對公用土地主張再徵收。 : 你怎麼知道捷運並不具有更大的公益?捷運是屬於重大國家建設,這是殆無疑義的。 : 樂生舊院區住不到一百人,跟可以提供一百萬人口大眾運輸的捷運比起來,法官會覺 : 得誰有優先性? : 當然樂青們都很喜歡高舉人權和道德的大旗啦,然後會想當然耳的越俎代庖的替法院 : 決定該如何下判決,然後說我們要替後代子孫保留一塊淨土,這裡一定要保留。 : 既然要比旗子大,那我們也說,地球暖化一定要遏止,所以能夠大幅減低二氧化碳排 : 放量的捷運有其優先性,不然等到臺灣都沉到海面下時,具有觀光價值的人權公園也 : 只能當浮潛的景點了。 ???? 誰高舉人權的大旗?請T大不要轉移話題好嗎? 國民健康之保障釋憲法明訂的方針條款(憲法第157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 與交通建設不相上下,而樂生療養院為法律明訂的醫療機構,其服務對象為『全體國 民』(除非你認為你永遠不會生病,不需要任何醫療設施),到底誰比較具有優先性 ,我看很難判斷,所以請閣下也不用越俎代庖替法院下判斷。 : : 而另外一方面,即使我們承認『大眾捷運設施』之興建具有『公益優先性』,但關於公 : : 用土地之再徵收尚須具有『不可避免』性顯然,然依據整個新莊機場的規劃歷史中?我 : : 們可看出,其具有其他可行替代性之方案(如輔大後方之塭仔圳農業區[7]),只是因為 : : 地方人士之反對而作罷,而捷運主管機關才將需用土地之取得寄託至樂生療養院土地上, : : 此顯然並不符合前述所謂『不可避免性』之要件顯然。蓋依據土地法及大眾捷運法之規 : : 定,對於捷運設施之用地本來就可作為公用徵收之理由,則捷運主管機關當無理由自廢 : : 武功,放棄對於『私人土地』之徵收而改採對於『公用土地』之徵收,更遑論此一徵收 : : 將會影響到原公用事業機關之繼續進行[8]。 : 現在的院民少於當年的數目,自然需要面積也不那麼大,況且已經不強制規定不能離開院 : 區,生活範圍實際上是擴大,現有的面積已經足夠了。 : 他們行動不便不能離開太遠?我想有捷運的話,他們可以在整個台北市趴趴走,捷運的無 : 障礙設施應該很方便。 抱歉,那是您認為的,但是法律規定很清楚了,除非徵用使用土地占原使用面積的小 部分,不影響原有事業之進行,否則是不得直接辦理徵收的,還是必須回到本文來看 !至於『公用財產』的部分,依據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若不符原使用目的 (在此為癩病設施)也是不得任意使用、收益、處分的。 : : 而最後一點則是,即使我們都同意了大眾捷運設施得徵用樂生療養院之土地,但此一徵 : : 用範圍,亦應採取侵害最小之方式為之,而不得妨礙原有事業之進行,而觀諸捷運主管 : : 機關之原本規劃,計畫將樂生療養院全區30甲之用地全部拆除,而僅留0.99公頃作為新 : : 院區之使用[9],完全未注意到原有院民之居住生活品質之保障以及公衛史料之保存, : : 而全然以捷運開發為優先的思考模式,違反上述『侵害最小性』規定顯然。 : 這還不簡單,嫌0.99公頃太小,再跟林務局買個三四百公頃的地給樂生院吧吧,看是在宜 : 蘭還是南投,這樣一來,機廠的拆遷就只佔一兩成的比例,也不妨礙原公用事業機關之繼 : 續進行,這樣法律上都是屬於樂生院的範圍喔,要一起下去計算喔。 : 況且樂青們要院民繼續住在施工中的工地旁邊算哪門子的保障原有生活品質? 殘念啊,0.99公傾比起原有的30甲當然是小了,至於買土地,那也應該是捷運局先出 錢吧,因為是他要去徵收『其他公用事業』的土地啊,當然要先把別人安置好再說才 是 : : 綜上所述,吾人可知,無論是就公用土地之徵收之觀點或是公營造物之使用觀點而言, : : 樂生療養院院民對於樂生療養院之土地使用均有法源上之依據顯然,而這一使用權是受 : : 到法律上之保障的,具有對世效力顯然,而非如某人所言,僅為一單純債權契約[10], : : 不具有對抗徵收效力顯然,更遑論,在捷運主管機關的整個徵收過程中,並未注意到對 : : 於『公用財產』『再徵收』的限制,以及『侵害最小性』的原則,正是造成今天樂生拆 : : 遷爭議案的最主要原由! : 有法院判決嗎?沒有就不要在那邊假裝自己是法官,去打行政官司啊,慢慢開準備庭吧, : 等法院判決下來在說吧。 : --- : 樂青們那麼喜歡樂生,乾脆去感染漢生病,然後以病患的身分住進這個『全國唯一』 ^^^^^^^^^^^^^^^^^^^^^^^^^^^^^^^^^^^^^^^^^^^^^^^^^^^^^^^^^^^^^^^^^^^^^ : 的『癩病』防治所,再來組織自救會就很名正言順啦,也不會被人覺得是越俎代庖的 : 代替院民發言。 殘念,閣下又開始人身攻擊了,要準備被浸水桶了嗎? : 去跟聯合國還有世界衛生組織哭訴吧,看看這兩個組織打算怎麼辦,開除好像對於沒 : 有會籍的國家沒有意義,警告亦同。 這樣說來,閣下也不是法官,怎麼這麼急著就喊拆呢? 為什麼不靜待法院判決結果? -- 真正的戰爭現在才剛剛開始 http://www.wretch.cc/blog/powerslid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124.223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59.124.124.223 (05/14 12:15)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59.124.124.223 (05/14 12:15)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59.124.124.223 (05/14 12:16)
kevin506kimo:不是有新的地方給樂生院民住不是嗎?? 05/14 13:00
kevin506kimo:只是剩下5人不過去... 05/14 13:01
lion1227:為什麼要叫人家住醫院?原本的園地式很好阿 05/14 13:39
kevin506kimo:那地好像不是他們的不是嗎?? 我也知道原本的園地好 05/14 13:51
kevin506kimo:還知道 住的不是自己的地更好 05/14 13:53
ciswww:園地式很好 那就是前面說的 跟林務局買個三四百公頃:P 05/14 14:08
powerslide:對啊,由徵收單位(台北市捷運局)出錢嗎 05/14 14:19
kevin506kimo:但是有住的給他們了阿不是嗎?就因為覺得是醫院? 05/14 14:29
ji394xu3:院區可以更動,捷運線卻難以替代。這兩者天差地遠... 05/14 14:29
kevin506kimo:那為何爭取目標都不在這一項 卻都是原地保留?? 05/14 14:30
ji394xu3:又樂生病友住不慣醫院 (愛享受)~那買間薇閣給他們? @@ 05/14 14:31
powerslide:新莊機廠是『捷運線』嗎?不是吧,淡水線的機廠也不在 05/14 14:37
powerslide:在路線末端啊? 05/14 14:38
kevin506kimo:只想說就5個人不願意接受就要在多出這麼多麻煩... 05/14 14:39
kevin506kimo:而且地還不是他們的..要是這樣也許永遠都別建設好了 05/14 14:40
powerslide:誰叫你要去取『公用事業』的用地?直接對私人徵收不就 05/14 14:43
powerslide:沒這個麻煩?當初貪便宜,現在嚐到惡果了吧! 05/14 14:44
kevin506kimo:政府徵收地都會考量到公有的優先...才私人的 05/14 14:56
kevin506kimo:難道一開始就直接徵收民地 那地主會賺翻了 05/14 14:57
kevin506kimo:我家的例子 西濱直接走海防 沒有走民地 05/14 14:58
kevin506kimo:是想以最省的經費見捷運吧 嚐到有人自私自利的惡果 05/14 15:01
ji394xu3:公共事業用地徵收本來就是公用地優先於私用地。基本常識! 05/14 15:04
powerslide:殘念,什麼公地優先?那是指非『公用財產』的公地吧! 05/14 15:17
powerslide:樂生院可不是『非公用財產』喔,不要魚目混珠喔 05/14 15:18
powerslide:我記得我說的是『公用事業』的用地吧!再來,徵收私有 05/14 15:18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59.124.124.223 (05/14 15:20)
powerslide:土地什麼時候變成圖利他人了?閣下不知道被徵收的土地 05/14 15:20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59.124.124.223 (05/14 15:21)
powerslide:是按照『公告地價』而非『市價』嗎?被徵收者應該是『 05/14 15:21
powerslide:損失』才對吧!更別提原本是農地的『溫仔圳』,現在已렠 05/14 15:22
powerslide:經變更為『住商混合』,地價暴漲,這才是真正的圖利吧ꄠ 05/14 15:23
kevin506kimo:那樂生土地原本就是政府的 難道還要再去買民地?? 05/14 15:29
ji394xu3:暈倒,政府機關需用地使用時第一優先為公共用地其次方得為 05/14 15:31
ji394xu3:私人用地,而公有地之取得方式除依土26,方可土地徵收... 05/14 15:32
powerslide:先生,該暈倒的人是我吧!土地法220條對於公用事業的 05/14 15:37
powerslide:土地的禁止再徵收規定你沒看見?再者,無論是國有財產ꄠ 05/14 15:38
powerslide:或省有財產法都禁止對於『公用財產』的『撥用』,而只 05/14 15:39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59.124.124.223 (05/14 15:40)
ji394xu3:先生,土220是對"公共事業"(抱歉,公用事業只是它其中1項) 05/14 15:40
powerslide:有『非公用財產』才能辦理『撥用』,你都沒看見嗎? 05/14 15:41
ji394xu3:得以徵收的但書條文,換言之公共事業用地並非不可徵收。 05/14 15:41
powerslide:樂生是『公有』的沒錯吧,不過他早已提供為其他『公共 05/14 15:42
powerslide:事業』使用了,如何能再提供給其他『公共事業』使用? 05/14 15:42
ji394xu3:你要講幾次?土210已確立公共事業用地得以但書徵收原則。 05/14 15:43
powerslide:但書的要件你符合了嗎?沒有符合憑什麼再徵收?這前 05/14 15:44
ji394xu3:更正:土220 05/14 15:45
powerslide:面文章不知道提過多少遍了! 05/14 15:45
ji394xu3:那兒不符合??請問你要比"經濟效益"還是現實點比"人頭"? 05/14 15:45
powerslide:『但徵收祇為現供使用土地之小部份,不妨礙現有事業之 05/14 15:46
powerslide:繼續進行者,不在此限。』 05/14 15:47
ji394xu3:看清楚,土220規定公共事業用地得比較重要性徵收與第2項 05/14 15:48
powerslide:昏倒,新莊機廠基地面積17.5公頃/樂生院原有用地30甲 05/14 15:48
ji394xu3:規定祇為小部份使用無礙現有事業進行2種,ok。 05/14 15:49
powerslide:早就不符合但書的需用土地占小部分的規定,你還在扯什묠 05/14 15:49
ji394xu3:換言之,它可以為全部徵收也可以協議各使用部份。 05/14 15:50
powerslide:昏倒,哪有人把條文拆開來看的啊,但書二個要件都要符 05/14 15:50
ji394xu3:抱歉,土220條是規定得全部徵收與協議各為部份使用,謝!! 05/14 15:51
powerslide:合,才是不在此限! 05/14 15:51
ji394xu3:暈倒,不懂土地法麻煩有空去政大或北大旁聽一下土地法課! 05/14 15:52
powerslide:至於本文的要件,我前面文章裡已經敘述的很清楚了,大 05/14 15:52
ji394xu3:再不然你私下找趙淑德媽媽或王松山林英彥張金鶚特別家教~ 05/14 15:52
powerslide:暈倒,我就是北大畢業的,專攻公共建設,並在土木所就씠 05/14 15:53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59.124.124.223 (05/14 15:54)
powerslide:讀,論文寫的就是大眾捷運與BOT,那到底是誰不懂土地法 05/14 15:54
ji394xu3:那麻煩再回去找找王松山或趙淑德給你重上一次土地法~ 05/14 15:54
ji394xu3:你論文寫什麼關我....屁事 @@ 我又不是你的指導教授 05/14 15:55
powerslide:噗,先生你還真愛開玩笑,有空參考我的論文吧!看看是 05/14 15:55
powerslide:要幫誰上課!我寫論文當然不甘你屁事!就如同你不懂土꘠ 05/14 15:56
ji394xu3:太歡樂啦~~你想幫趙媽媽或是王爺爺上土地法嗎?...呼 05/14 15:57
powerslide:地法甘我屁事? 05/14 15:57
ji394xu3:我看你連李承嘉都不夠格教人家吧!! 05/14 15:58
powerslide:有疑問嗎?我是法律所加土木所,誰比較懂公共建設啊! 05/14 15:58
ji394xu3:原來土木所的對土地法嚴重錯誤不懂到如斯地步..北大之恥 05/14 15:58
ji394xu3:來來,麻煩報一下學校系所與大名,我很樂意幫你張貼到北 05/14 15:59
powerslide:先生您又在人身攻擊囉! 05/14 16:00
ji394xu3:大所你大人要幫王松山與趙淑德兩位人士上土地法課~~哈 05/14 16:00
ji394xu3:不過我嚴重懷疑光劉維真與李承嘉跟馮君君就比強多啦~ 05/14 16:01
powerslide:唉,先生不用在此激將,有空的話,請你老師出面來談談 05/14 16:01
ji394xu3:怎麼?對自己的系所大名怎麼的不敢承認阿....呼 05/14 16:02
powerslide:比較實際啦,看看是台大法律所+台大土木所比較強,還是 05/14 16:03
ji394xu3:我還在期待你要怎麼對王趙兩人上土地法課呢.... 05/14 16:03
powerslide:北大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比較強? 05/14 16:04
ji394xu3:噗 ~ 術業有專攻你不懂?你不知道他們二位是誰嗎? 05/14 16:04
ji394xu3:他們二位在出國家考題時你在念注音符號與99乘法沒? 05/14 16:05
powerslide:對啊,述業有專供,懂土地法的人未必懂工程,更別提是넠 05/14 16:07
powerslide:專業的法律了,出題又如何?那二位先生出過法律所/土 05/14 16:08
ji394xu3:你怎麼還不報系所大名,北大很多師生在好奇了耶..now 05/14 16:08
powerslide:木所的考題嗎?我們可是天天在第一線適用相關法規的ㄟ 05/14 16:08
ji394xu3:趙淑德是一位女生 而非先生 謝謝...= =| 05/14 16:09
powerslide:我名片裡寫的很清楚了,還需要報上什麼大名? 05/14 16:09
ji394xu3:我現在跟你講土地法,關你家的什麼所....屁事?@@ 05/14 16:10
powerslide:先生是對老師的敬稱,連這個都不懂,也難為你了 05/14 16:10
ji394xu3:那是古代人才在講的東西...現在都幾世紀..?難為的古人.. 05/14 16:11
powerslide:古代?表示敬意還要分古代現代?對岸現在也用『先生』뀠 05/14 16:12
ji394xu3:你名片寫啥?一字半語也沒... 05/14 16:13
powerslide:不過這都不重點,重點是你扯了這麼多東西,跟我們討論 05/14 16:13
ji394xu3:對岸跟台灣用語一樣嗎? 真歡樂阿你 05/14 16:14
powerslide:的主題何干啊?還找你老師出來撐腰?怎麼,現在是開門갠 05/14 16:15
ji394xu3:噗 ~ 撐腰? 不敢...我只是請你這位自以為有點了不起的某 05/14 16:15
powerslide:派鬥爭大會啊?你自己都不敢報明,還叫別人報明,真是 05/14 16:15
powerslide:奇了! 05/14 16:16
ji394xu3:某所人士去上一下地政系學生初學的土地法... 05/14 16:16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59.124.124.223 (05/14 16:17)
ji394xu3:我報名作什麼?我又不去給趙王兩位上土地法課,你要上不是? 05/14 16:17
powerslide:地政系對法律所上土地法,哈,真是笑掉人大牙了 05/14 16:17
ji394xu3:不過法律所的不懂土地法專業也是正常啦...土220快去唸 乖 05/14 16:18
ji394xu3:讓我檢查一下你的牙齒掉了幾顆? 記得去看牙科 乖 05/14 16:19
powerslide:殘念,應該說地政系不懂土220是很正常的啊,因為他們沒 05/14 16:19
powerslide:的法學常識,只能按字面解釋啊,結果到了法院通通被駁꘠ 05/14 16:20
ji394xu3:法律系不懂土地法也正常啦~ 這在業界早就都知道的事... 05/14 16:20
ji394xu3:一大堆律師不懂土地專業的法條開業的多的是.. 05/14 16:21
powerslide:抱歉喔,我是法律所,而且是專攻『公共工程』的,所以 05/14 16:22
ji394xu3:你什麼所專攻什麼關我......屁事?@@ 05/14 16:23
powerslide:土地法/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國有財產法/大眾捷運法/ 05/14 16:23
ji394xu3:我只知道你是一個土地法唸不熟還大放厥詞的好玩人士... 05/14 16:23
powerslide:森林法/水利法(閣下大概不知道這裡也有土地使用規範吧 05/14 16:24
ji394xu3:至於土地法這本老雞母都沒弄懂,其它土地相關法你就別碰了 05/14 16:24
powerslide:)是家常便飯,可不像某人捧個土地法就出來現,被戳破 05/14 16:25
powerslide:就找老師出來撐腰,這才真的是慚愧啊! 05/14 16:26
ji394xu3:噗 ~~不知道是誰在捷運版搬著土地法在大放厥詞??哈哈 05/14 16:26
powerslide:疑,大眾捷運法第六條不是規定了依法徵收或撥用?那請 05/14 16:27
ji394xu3:結果到後面居然被發現原來他把土220都沒弄懂真正文意~ 05/14 16:27
powerslide:這個法是那個法啊?至於土地法220條的解釋,如果您不相 05/14 16:28
powerslide:信去找您老師來研讀看看A看看是誰的解釋比較合理 05/14 16:29
ji394xu3:http://tinyurl.com/yoygg2 05/14 16:29
ji394xu3:麻煩看清楚人家土220怎麼解釋... 05/14 16:31
ji394xu3:非因舉辦較為重大事業無可避免者,不得徵收之。->付予得 05/14 16:32
powerslide:這真是好笑了,你拿個法條給我,當作解釋? 05/14 16:33
ji394xu3:對土208列公共事業用地為"全部或一部份徵收"。 05/14 16:33
ji394xu3:但徵收祇為現供使用土地之小部份,不妨礙現有事業之繼續똠 05/14 16:34
ji394xu3:進行者,不在此限。 -> 只要可以不影現有事業繼續進行且 05/14 16:34
powerslide:先生啊,構成要件看清楚沒,1.重大事業,2.無可避免,3. 05/14 16:34
ji394xu3:僅為一小部份徵收,那就不必"比較重要性",簡單說,就算 05/14 16:35
ji394xu3:非無可避免之重大建設,但符合此一要求亦可徵收之~~ 05/14 16:36
powerslide:3.比例原則,這三點你都沒討論,談什麼適用,至於但書 05/14 16:37
powerslide:我前面已經講過不知道多少次了,新莊機廠用地17.5公頃 05/14 16:38
ji394xu3:很抱歉,土220後半所言部份是"不須重大事業無可避免者"~ 05/14 16:37
powerslide:早就不符合『徵收祇為現供使用土地之小部份(30甲)』ꐠ 05/14 16:39
ji394xu3:土220我解釋的相當清楚,公共事業用地徵收可為全部或部份 05/14 16:39
powerslide:之規地,至於後面那個『不妨礙現有事業之進行』就不必뀠 05/14 16:40
ji394xu3:協議無礙現有事業繼續進行之小部徵收。不想多說..謝謝。 05/14 16:40
powerslide:不必討論了,至於部分徵收,那也是『小』部分,而17.5 05/14 16:40
ji394xu3:要繼續打迷糊亂解釋法條護航樂生就請自便了~我等看笑話~ 05/14 16:41
powerslide:公頃對30甲(60.1%)早就已經不是『小』部分,哪還有 05/14 16:41
powerslide:但書的適用?打迷糊帳的是閣下吧,條文明明規定得很清뜠 05/14 16:44
powerslide:要1.現供使用土地之小部份+2.不妨礙現有事業,二個條件 05/14 16:45
powerslide:二個條件都成就才有但書的適用,哪有人像你這樣拆開來갠 05/14 16:45
ji394xu3:先把法條弄懂吧 ~~ 真是詭異的一天..對某人雞同鴨講 05/14 16:44
powerslide:看的,條文裡可沒有用『或』這個字眼啊! 05/14 16:46
powerslide:殘念,對於一個不懂法學緒論,憑自己意思胡亂解釋法條 05/14 16:47
powerslide:的人,這才真的是雞同鴨講了!60.1%還可以稱為小部分? 05/14 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