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i394xu3 (新聞台籌備中...)》之銘言:
: ※ 引述《coolray (不要輸給命運!)》之銘言:
: : 第 220 條 現供第二百零八條各款事業使用之土地,非因舉辦較為重大事業無可避
: : 免者,不得徵收之。
: : 但徵收祇為現供使用土地之小部份,不妨礙現有事業之繼續進行者,不
: : 在此限。
: 嚴格說來小的與該位p大也僅止於法律見解上的爭議,借用一下內容回應,版大認為有
: 不適者請刪之。
: 1,現供第二百零八條各款事業使用之土地,非因舉辦較為重大事業無可避免者,不得徵收
: 之。
: 因此包括國防設備/交通事業/公用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
: 及其他公共建築/教育學術及慈善事業/國營事業與其它政府興辦以公共利益為目的
: 之事業皆屬之。~~~~~~~~~~~~~~~~~~~~~~~~~~簡單說討論的樂生與捷運機廠皆符合。
: 徵收之原則:(1)"較"為重大事業(2)無可避免者。換言之樂生與捷運機廠可以好好去
: 比較誰"較"為重要者。又無可避免者當屬對後來興辦之公共事業之要求,捷運機廠
: 縱然當初有替代方案,然方案之選擇影響因素眾多,非單因用地取得一項而決定,
: 簡單說不能因為樂生為公共事業用地其取得徵收問題而斷然選擇另一方案 (因為天
: 曉得選擇另一替代方案所產生問題又是什麼呢??)
醫療設施和交通設施誰具有優先性,我不知道,而我相信也沒有人可以斷然驟下
決定。至於『無法避免』,新莊機廠在樂生案前的確有其他替代方案(溫仔圳)
所以這也不符合『無可避免性』之要求,。最優點則是『比例原則』,侵害最小
性的要求,這便是今天樂生保存的法律基礎,前面已重複多次,在此就不多贅述。
: 2,但徵收祇為現供使用土地之小部份,不妨礙現有事業之繼續進行者,不在此限。
: ** ********
: 例外之意思表示。 不在上述"非因舉辦較為重大事業無可避免者,不得徵收"之限
: 換言之,公共事業用地徵收固然以上述之原則優先,然當徵收之用地僅為小部份且其
: 徵收用地可以符合"不妨礙現有事業之繼續進行者",則無須進行兩相重要性比較。因
: 為既然得協議以各取部份土地使用而"繼續進行"(簡單說:你走你的陽關道,我走我的
: 奈何橋,大家既然可以相安無事講好分一點土地來用,那麼我這個後來闖入者也不必
: 強行硬要對原使用土地者進行全部或大部份之徵收) 那又何必比較重要性孰高孰低??
殘念,請你把但書的條文再看清楚一點
『徵收祇為現供使用土地之小部份,不妨礙現有事業之繼續進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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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看清楚了沒,是條件1和條件2都要符合才能適用但書的規定,但是今天新莊機廠
占地面積17.5公頃,是整個樂生原有用地30甲的60.1%,早就不符合條件1的規定
還談什麼條件2呢?閣下解釋,顯然把但書的條件1和條件2解釋為列舉條款,但法
條明不是這樣規定的,你如何能作此解釋?
如果該但書條文是條件1和條件2為例舉的規定的話,那他應該會以下列文字方式
規定:
行政程序法
第 34 條 行政程序之開始,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本法或其他法規之規定
^^^^^^^^^^^^^^^^^^^^^^^^
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
政府採購法
第 104 條
軍事機關之採購,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但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
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而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
一 因應國家面臨戰爭、戰備動員或發生戰爭者,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二 機密或極機密之採購,得不適用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一
條之規定。
三 確因時效緊急,有危及重大戰備任務之虞者,得不適用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四 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不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本文之規定。
前項採購之適用範圍及其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並送立
法院審議。
但很明顯的是,土地法220條 並沒有使用這樣的字眼,甚至連頓號(、)
都沒有出現,所以你的解釋,完全不符合法理及文義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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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戰爭現在才剛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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