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owerslide (powerslide)
看板MRT
標題Re: [問題] 捷運新莊機廠
時間Mon May 14 17:57:29 2007
※ 引述《ji394xu3 (新聞台籌備中...)》之銘言:
: : 醫療設施和交通設施誰具有優先性,我不知道,而我相信也沒有人可以斷然驟下
: : 決定。至於『無法避免』,新莊機廠在樂生案前的確有其他替代方案(溫仔圳)
: : 所以這也不符合『無可避免性』之要求,。最優點則是『比例原則』,侵害最小
: : 性的要求,這便是今天樂生保存的法律基礎,前面已重複多次,在此就不多贅述。
: 當醫療設施已經有其它替代地方時,其就不構成非在原地不可之要求,反觀
: 捷運興建經費所費不低,影響所及牽涉到廣大區域人民之交通生活,要論重
: 要性,小的不才並不以為"難以決定"。
人可以不搭『捷運』,但是人絕對不可能不看病
而樂生院是『全國』『唯一』的『癩病』防治所,但新莊線並非『新莊市』
(請注意還不是全國喔)唯一的交通工具
那你說醫療設施比較大還是交通建設比較大?
至於其他替代方案,那應該是徵用機關的責任,不是被徵用機關的責任!
: 又所謂『無可避免』法源上並非指無可避免選擇該地而已,尚包括無可避免進
: 行該公共事業之興辦,換言之捷運新莊線是勢在必行,又方案早已經"決定確定"
: ,因此並不得以其原有替代方案謂之其『無法避免』。斷如解釋,那麼舉凡公共
: 事業興辦皆會有主要與替代方案供事前規劃之用,如此無限上岡曲解豈非謬思。
殘念,決定並不是『不可避免』,而且規劃也可以更改,像溫仔圳就可以改到
樂生,那樂生為什麼不能改到溫仔圳?所謂勢在必行,也只是為了某些地土的
利益罷了,並非以全民為福祉對象。
: : 『徵收祇為現供使用土地之小部份,不妨礙現有事業之繼續進行者,不在此限。』
: : ^^^^^^^^^^^^^^^^^^^ ^^^^^^^^^^^^^^^^^^^^^^^^^
: : 1 2
: : 看清楚了沒,是條件1和條件2都要符合才能適用但書的規定,但是今天新莊機廠
: : 占地面積17.5公頃,是整個樂生原有用地30甲的60.1%,早就不符合條件1的規定
: : 還談什麼條件2呢?閣下解釋,顯然把但書的條件1和條件2解釋為列舉條款,但法
: : 條明不是這樣規定的,你如何能作此解釋?
: 很抱歉,同樣的法律條文解釋我不想重覆解釋,您要天馬行空如上曲解請自便。
: 一笑置之罷。
很抱歉,條文就是這樣規定的,沒有『或』,沒有『頓號』(、),你的分割
解釋顯然超過『文義』範圍!這才是真的是『天馬行空』。
--
真正的戰爭現在才剛剛開始
http://www.wretch.cc/blog/powerslid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124.223
推 jojochuang:版主該出來了吧...在捷運版吵樂生看了很煩 05/14 18:04
推 trtc:版主都在上課吧....他們名字都沒有亮。 05/14 18:09
推 mapper:我在上法律系的課....P大的比例原則操作方式獨創全世界 05/14 22:18
→ mu178:果然版主也這麼想 我怎麼看怎麼怪 05/14 22:20
→ mu178:不是不能用 但操作成放大絕的模式 讓我都不知道怎麼討論 05/14 2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