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乃以法害仁也。
記得當兵時,接受殺人訓練的我們私下休息時曾討論一個話題
萬一以後執行任務時,班長給我們命令殺死一個村落的人時
我們要取守貫徹執行命令的基本教條嗎?
有些人說,先執行命令,再向上級反應彈劾這變態班長!
也有人說,會先判斷這指令的合理性,明顯不合理他願接受軍法審判
來換取可能的人道錯誤。
後者的說法,是比較中肯合理的選擇。
不過命令的貫徹,有時候不是人道或該兵的所該審思的,
但做與不做之間,傷害已然造成。
法律一旦制定,每個人都該遵守而不該有所折扣
或許有不合理處,等到重新翻修該法令時,傷害已然造成
所以,法律不宜煩瑣訂定,因為一旦制定就要執行。
我常詢問贊成現在儘快中國統一的朋友們一個問題:
「假如統一中國頒行法律要台灣掃除法輪功人士或異議人士」
他們願意服從遵行嗎?
朋友們大多遲疑不答,不願作這方面的推論。
所以,在很多情況仍不明時,我們宜多作觀察,而不該立刻行動
以免成為邪惡的幫兇。
呵呵,以上想偏想遠了,因為為今天捷運上執法的"嚴格性"
提出一些審思罷了,勿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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