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VIs (IVI)》之銘言:
: ※ 引述《glaucophane (藍閃石)》之銘言:
: 地質鑽探如果是施工廠商的責任,
: 那探勘出來的結果與原設計的條件不符時,
: 該由誰負責?廠商自行吸收嗎?
要看合約,
如果是一般的統包商,
依統包精神,是由統包商負責,
費用小的一般會自行吸收,
跟業主處不好的會走仲裁
: 所以一般都是業主在規劃階段,
: 就必須委託專業廠商作好可靠的地質鑽探,才能據以做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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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基設,也就是基礎設計,
後續統包商要進行細設,也就是細部設計前,
依統包精神要追加需要的地質探勘孔位,
據以設計
: 日後施工時,如果現場地質與原設計出入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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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圖繪製前如跟前項有所差距
要辦理設計變更,重不重大還要研究
: 算是重大的情事變更,廠商日後申請仲裁或調處時,
: 這會是對廠商有利的因素之一。
是可以申請仲裁沒錯,
但是回歸原本的題目,
這並不足以造成工期大幅延宕的理由,
因為你早該知道當初的探勘有問題,
而不是為了省錢不做自己該做的鑽探,
等到出問題了再來怪業主給的東西錯誤.
這其實是"統包"的觀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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