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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VIs (IVI)》之銘言: : ※ 引述《glaucophane (藍閃石)》之銘言: : 地質鑽探如果是施工廠商的責任, : 那探勘出來的結果與原設計的條件不符時, : 該由誰負責?廠商自行吸收嗎? 要看合約, 如果是一般的統包商, 依統包精神,是由統包商負責, 費用小的一般會自行吸收, 跟業主處不好的會走仲裁 : 所以一般都是業主在規劃階段, : 就必須委託專業廠商作好可靠的地質鑽探,才能據以做設計。 ^^^^^^^^^^^^^^^^^^^^^^^^^^^^^^^^^^^^^^^^^^^^^^^^^^^^^^ 以上為基設,也就是基礎設計, 後續統包商要進行細設,也就是細部設計前, 依統包精神要追加需要的地質探勘孔位, 據以設計 : 日後施工時,如果現場地質與原設計出入過大, ^^^^^^^^^^^^^^^^^^^^^^^^^^^^^^^^^^^^^^^^ 施工圖繪製前如跟前項有所差距 要辦理設計變更,重不重大還要研究 : 算是重大的情事變更,廠商日後申請仲裁或調處時, : 這會是對廠商有利的因素之一。 是可以申請仲裁沒錯, 但是回歸原本的題目, 這並不足以造成工期大幅延宕的理由, 因為你早該知道當初的探勘有問題, 而不是為了省錢不做自己該做的鑽探, 等到出問題了再來怪業主給的東西錯誤. 這其實是"統包"的觀念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5.79.163